娄底娄星区:审结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

06.05.2016  11:46

  近日,包工头蔡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59名员工215836元工资,被娄底娄星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娄星区劳动监察部门首例成功移送公安机关,并经法院审结的案件。

  2014年7月至10月,蔡某在娄底承包了两项工程的木工部分,并雇请了曾某、王某等民工在工地做事,蔡某从工程项目部领取了工程款后拒绝支付给民工工资。2015年3月16日,曾某、王某等向娄星区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蔡某拖欠民工工资,劳动监察部门在接到投诉后迅速启动劳动监察程序,经深入调查,核定蔡某拖欠59名民工工资共计215836元。4月30日劳动监察部门向蔡某某下达了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蔡某不仅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反而为了逃避支付民工工资而逃匿外出,并更换了手机号码。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监察部门积极与公安机关开展案情会商,最终于6月29日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经公安立案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理后认定,蔡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相关部门责令其支付后拒不支付且继续逃匿,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判决蔡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5年,娄星区劳动监察部门共处置拖欠工资案件223起,追讨工资1570万元,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6起。今后,区劳动监察部门将进一步扩大日常巡常和书面审查范围,加大案件处置力度,以所有用人单位和在建工程项目劳动者工资支付情况监管为重点,为全区经济平稳发展做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