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将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22.12.2014  11:09

  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规定,经价格成本审核、召开价格听证会后,结合娄底实际,娄底市人民政府正式下发了《关于在市本级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娄政通〔2014〕4号),明确娄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零散的生活垃圾(即城镇规划建设的垃圾站,包括物业小区内垃圾站以及环卫部门提供的临时垃圾斗的垃圾)收集运输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地,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即收集、运输、处置)过程所需的运行费用(不包括清扫保洁费用)。其成本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备设施折旧费、代收手续费等。

  过去,娄底市只有清运费和清扫保洁费,但没有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居民(含暂住人口)和单位没有承担因污染和治理环境应承担的相关责任,不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市场化、合理化”的要求。根据《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0〕27号)的要求,湖南省其他地州市已相继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娄底的开征工作已经滞后多年。

  按照《关于在市本级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依据“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征收对象为市本级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营运车辆、城市居民、城市暂住人口等;征收方式采取委托自来水公司代征(涟钢供水的由涟钢供水单位征收)、车辆检测部门代征、环卫部门征收共三种方式收取。

  征收标准为:居民按居民生活用水0.38元/吨收取;非居民按非居民生活用水0.60元/吨收取;特种行业按0.70元/吨收取;自备水源使用者按2元/月•人收取;客运车辆:大、中巴车按20元/月•辆收取;营运小车按15元/月•辆收取;货运车辆2吨以上(含2吨)按25元/月•辆收取; 2吨以下按20元/月•辆收取;无水表门店按经营面积分段计收:15㎡以下的按1.5元/㎡•月;15-30㎡按1元/㎡•月;30-100㎡按0.8元/㎡•月;100-500㎡按0.6元/㎡•月收取;大中型商场、超市经营面积500㎡以上的按0.5元/㎡•月收取;车站、码头、公园等公共场所按生活垃圾量65元/吨收取;门店装修按3元/㎡收取。

  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是对环卫规费征收的规范、完善和延续,由政府部门统一组织征收,缴入市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维护。有利于进一步巩固提升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加快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防止生活垃圾污染影响城市环境,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建设,共创优美整洁人居环境,促进娄底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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