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出台《城市公园广场管理规定》

29.01.2015  20:36

  红网娄底站1月29日讯(娄底晚报 邹鹏)近日,娄底市正式出台《娄底市城市公园广场管理规定》(娄政办发〔2015〕2号),《管理规定》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园建设管理的意见》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管理规定》共23条,从2015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管理规定》的出台将为我市城市公园广场规范化管理提供重要依据。

  据介绍,《管理规定》所称城市公园广场是指城市规划区内供公众游览、观赏、休憩,开展科普、文化及锻炼身体等公共活动的场所。为加强城市公园广场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树立生态、低碳、人文、和谐的理念,始终坚持公园广场的公益性发展方向,《管理规定》从城市公园广场的规划与建设管理、景观绿化管理、环境卫生管理、游园秩序管理、安全管理、游乐设施管理以及责任追究等多个方面进行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严格规范和控制在城市公园广场内举办各类活动,原则上只允许举办公益性活动,不得从事商业性活动。公园广场内举办公益性活动,应报城管部门按程序审批,活动内容应当符合公园广场的性质、功能,坚持健康、文明的原则,不得有损公园广场绿化和环境质量。

  该《管理规定》针对游客专门列出了十四条禁令: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在公园广场设施、树木、雕塑上攀爬、摘果、涂写、张贴、刻划、吊挂等;攀枝摘花、损坏花草树木;在公园广场内喧闹滋事,妨碍公共环境和秩序;焚烧冥纸、燃放鞭炮、放孔明灯;噪声扰民,休闲活动所产生的音量超过国家有关规定的范围;倾倒污水、污物,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擅自在公园广场内砍伐、移植、修剪树木和损坏绿化设施;携带大型宠物入园;在禁止游泳的水域游泳;从事看相算命等迷信活动、商品展销、游商兜售;在非指定区域从事滑滑板、溜旱冰等活动;其他损害公园广场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该《管理规定》的出台有助于提升我市城市公园广场的管理水平,能够进一步巩固我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