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出台政策规定促安全生产可持续发展

16.01.2015  11:06

  近日,娄底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强市县乡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推动娄底安全生产监管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近年来,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但是,较大事故仍有发生,职业危害因素增加,大量的中小企业粉尘等有毒有害物质严重威胁从业人员身体健康,一些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地方安全管理和监督不到位,基层执法监管力量不足、不严、疏于防范,基层执法装备欠缺,基层安监干部素质不高。为切实解决这些问题,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强市县乡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意见旨在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加快实现“平安娄底”建设。

  根据该文件规定,全市将按照“一年强化、两年突破、三年巩固”工作目标,用3年左右时间,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监管能力体制机制,全面提升安全监管能力,实现市县乡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经费、装备“四落实”,队伍结构、素质、能力、作风“四提升”,工作职责、任务、机制、手段“四匹配”。

  该规定最大亮点是对安全生产出台了一系列过硬管用新规定,明确设立市安委办专职副主任,在市、县两级政府设立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制度;在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设立安全监管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明确了乡镇、村组安监人员的配备,首次提出了村级安全管理的工作任务;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原则上由常务副职或担任常委的副职分管,负责统筹、协调、调度安全生产工作,乡镇(街道)由党委委员以上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县、乡二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等必须经过任前安全生产监管知识培训,经市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每年有计划地安排30名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到专业院校进行培训,提升安监人员素质;按照中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

  落实了全市各级安监人员的装备、补助和待遇等等。娄底经验和做法已由省安委办向全省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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