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出具首个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
2月24日,娄底市发改委透露,为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贯彻落实《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根据湖南省发改委《关于办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法规〔2017〕77号)精神,娄底市发改委积极响应,组织相关业务人员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就有关事项进行对接衔接,拟定办理指导事项。2月21日,应娄底市恒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为该公司备案的“静安锦苑住宅小区项目”出具首个投资项目备案证明。
按照《条例》要求,娄底自2017年2月1日起,取消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前置条件,不再要求项目单位报送书面申请,备案机关停止制发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文件,项目备案证明文件通过“湖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网上自行打印,如果企业要求出具书面备案证明,由承办科室制作备案证明文件。企业在项目开工建设前通过“湖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事大厅将相关信息全部告知备案机关即为完成备案,意味着以后企业办理投资项目备案不需出门,坐在家里上个网就可搞定。
同时《条例》明确了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等信息告知备案机关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已备案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备案机关发现已备案项目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实行核准管理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并通知有关部门。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落实监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