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2.04.2015  11:36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

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农发〔2015〕69号

 

各市州农业局、畜牧水产局、蔬菜办(局),委机关各处室、委直相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农业部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工作部署,决定在全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现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加强检查督导,有力有序推进创建各项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

                                                                                                                                            2015年4月17日

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探索县域监管科学模式和长效机制,整体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切实保障农产品消费健康和农业产业发展安全,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农业部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工作部署,决定2015年起在全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创建为期2年。现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关键环节,按照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的要求,以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为重点、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为核心,坚持“产出来”和“管出来”两手硬、标准化生产与执法监管两手抓,深入探索创新县域监管模式、建立健全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和长效机制,高标准创建一批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和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通过示范带动,整体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能力和水平,确保农产品消费安全,促进我省现代农业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创建方式

在国家认定的“菜篮子”产品主产县中,采取县级政府自主申报、市州农业部门推荐和自主创建、考评认定、奖补扶持的方式,开展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按照先行先试和“一个标准创建、一套指标考核”的原则,开展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国家、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由各创建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经考评合格后,分别命名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或授予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称号。

      三、主要目标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显著加强。 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职责落实到位,组织领导、投入保障、职责分工、协调会商、联合执法、考核评价等机制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监管、综合执法、检验检测体系完善,乡镇监管机构和村组监协管员队伍健全,各级监管设施和检测仪器完备、工作经费得到有效保障,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有力、执法到位、服务高效。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机制健全完善。 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管理、农业投入品经营使用监管、农产品生产收储运输环节管控、监督检测和质量追溯、风险预警与应急管理等监管制度健全,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诚信评价和社会监督机制完善。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 生产经营者自律意识全面加强,地方农业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和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全面实行标准化生产,“三品”农产品加快发展;农兽药等投入品经营使用全面规范,绿色生产技术有效推广,禁用农兽药使用和非法添加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杜绝,“菜篮子”产品抽检合格率稳定提升并达到较高水平,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四)群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满意度不断提升。 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服务水平显著增强,生产消费者质量安全意识、法制意识不断提升,公众参与和社会共治水平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规违法行为及时得到查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投诉数量明显下降,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

四、重点任务

(一)全面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 县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机构,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加强组织协调和会商调度,形成区域“一盘棋”整体推进工作机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工作目标、重点和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层层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考核体系,县乡村逐级签订责任状、实施专项考评,细化量化考核指标、纳入县乡政府绩效评价,落实奖惩措施,严格责任追究。健全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和乡镇监管机构,县域内各村组100%设立村监督员、组协管员,配齐配强县乡监管检测仪器和巡查交通工具,探索建立质量安全追溯和信用体系。健全地方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年度增长幅度满足实际需要,确保监管工作持续有效开展。

(二)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规范设置县乡监管机构,明晰工作职责、理顺管理体制、充实监管力量、保障工作经费、明确岗位责任、健全管理制度,每个乡镇监管站明确1名负责人、配备2~3名专职监管员;建立村级服务站点,明确村监督员、组协管员工作职责,稳定经费渠道,强化管理考核、落实工作责任。县级配备必要的检验检测、执法取证、样品采集、质量追溯等设施设备及交通工具;乡镇监管站配齐农残速测仪、电子天平、冰箱、恒温箱、空调、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等8项基本设施,逐步配置蒸馏器、振荡器、酶标仪、分光光度计、紫外灯、照相机、巡查监测车等7项必要仪器设施。加快农产品质检机构改革建设,充实检测手段、规范管理运行,县级农产品质检机构必须通过机构考核和能力验证。逐级制订监管人员培训计划,按照全员培训的要求,县乡村组监管人员每年接受集中培训不少于40小时,不断提升监管队伍能力素质。

(三)依法加强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管理。 全面落实农产品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畜禽屠宰企业、收购储运企业、经纪人和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等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健全生产经营主体备案登记制度,规范建立县域监管主体台账,开展生产经营条件审查,对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及时督促整改,逐步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分类建立农兽药、肥料产品使用指导目录,明确联点监管责任人,督促农产品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社建立质量安全内部管控制度,明确质量安全管理人员,100%落实生产记录、质量承诺和从业人员培训制度,严格执行禁限用农兽药管理、农兽药休药期(安全间隔期)等规定。监督屠宰企业落实进厂(场)检查登记、肉品品质检验特别是“瘦肉精”检测等制度,严格巡查抽检。督促农产品收购储运企业和批发市场100%建立进货查验、抽查检测、质量追溯和召回等制度。建立健全病死畜禽和不合格农产品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依法公开生产经营主体违法信息。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积极培育诚信主体,完善信用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

(四)切实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管控。 依法推进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分类建立县域管理台账,有效开展产地环境和污染状况监测,加强产地安全巡查监督,积极推进畜禽养殖粪便污染防治,科学合理调整农业结构和区域布局,探索建立不适合生产区域退出机制。强化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市场准入管理,建立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全面落实农药经营条件和产品审查、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加快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收集处理体系,严格实施兽药良好生产和经营规范,强化养殖环节自配饲料监管;督促经营者规范建立进销台账,在门店内公示高毒农药目录、禁限用农兽药品种、安全使用规定,指导生产者合理购买使用;建立农业投入品监管信息平台,县域内农业投入品100%纳入平台管理;积极开展示范门店创建活动,全面推进放心农资连锁经营和配送;建立投入品质量常态化监测机制,定期对县域内主要生产基地、交易市场的投入品开展监督抽查;持续开展农资打假专项行动,健全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黑名单”管理和退出机制。强化农产品生产收购储运环节管控,大力推行安全、高效、实用的病虫害防控措施和绿色生产技术、收储运质量安全技术,落实监管人员包片、联点责任制,以商品基地和农兽药使用高峰期、农产品上市期为重点,每季农产品开展3~4次生产巡查,监督规范使用投入品,严格执行禁限用农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有关规定;加强对农产品收购储运场所的巡查监督,有效防控和治理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行为;规范畜禽定点屠宰准入,严格落实自查自检、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强化产地准出管理,农产品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产品上市前须经自检或当地监管站抽检合格后准出;加强收购、储存、运输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入消费市场。

(五)扎实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投入,各级要制定实施监测计划,扩大监测品种和范围,抽检范围覆盖生产基地、销售企业、批发、零售市场及主要农产品,发挥好风险预警和监管前哨作用。全面深入排查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切实摸清底数,强化检打联动机制,有力防范风险。组织开展常态化监督抽查,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经营单位。乡镇监管机构要明确人员、健全责任机制,主要采取速测手段,按照本区域商品生产基地逐批次、全覆盖的要求,严格实施产地抽检准出管理,规范建立监测台账。县乡抽检结果要记入生产者档案,作为诚信评价依据,加强分类管理;对监测合格率低、波动大或检出禁用物质的,要公开通报并约谈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严格督促整改。督促农产品生产销售企业、专业合作社建立检测网点,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检制度。

      (六)严厉打击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全面推进农业综合执法,强化装备手段和力量配备,严格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加强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和农产品生产、收购、储运、屠宰及批发、零售市场等环节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生产销售使用禁用农兽药、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收购销售屠宰病死动物、注水和私屠滥宰、虚假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伪造冒用“三品一标”产品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案件查办和惩处力度,加强农业行政执法、食品安全监督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建立县域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健全线索发现和通报、案件协查、联合办案、大要案奖励等机制,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案件移送率达到100%;及时曝光案件,营造打假维权的良好社会氛围。深化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妥善处置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七)全面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 出台激励扶持政策,整产业、成建制推进农业标准化,不断提升产业质量和效益。坚持绿色生产理念,大力推广质量控制技术,积极推行统防统治、绿色防控、配方施肥、健康养殖和高效低毒农兽药使用;制修订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适应配套的地方主要农产品生产规程(规范),各级建立农业标准档案,县域农业标准入户率达100%。大力培育发展标准化规模实施载体,鼓励扶持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支持发展农民合作组织,加大标准化菜园、茶园、果园和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水产健康养殖场建设力度,不断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标准化水平。积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强化证后监管,地方政府要出台激励政策、健全认证补贴奖励机制。加强农业品牌化建设,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良好农业规范等获证产品占当地食用农产品生产总量或面积的比重达40%以上,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工作有序推进,培育发展一批品牌企业、品牌产品。

(八)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机制。 树立全程监管理念,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围绕落实地方各级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健全规划计划、条件保障、协调会商、宣传培训、考评考核、责任追究和产地安全管理、农业投入品监管、生产过程管控、收购储运环节监管、包装标识管理等制度,建立覆盖各领域、全过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体系。明晰农业与食药监部门职责划分,有序做好畜禽屠宰环节监管职能交接工作,建立在县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农业、食药等相关部门紧密配合联动机制,推进“从农田到餐桌”全程监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创新追溯手段和方法,实现与加工、流通领域追溯体系有效衔接。探索创新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管理,在农产品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社、收购储运企业和批发零售市场、加工企业建立以农产品质量安全为核心,以进货查验、检测合格标识为基本手段的准出准入、信用管理、不合格产品召回处置等制度,推进产销衔接。健全风险预警、舆情监控机制,畅通咨询服务和投诉举报渠道,建立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社会监督,提升社会共治水平。

五、组织管理

(一)省农业委员会依据农业部制定的考核办法,组织对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进行考核评价;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参照《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办法》执行。创建考核按照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采取包括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群众满意度评价的方式,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评结果分别由农业部、省农业委员会公布征询意见并命名或授牌。

(二)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的监督管理由农业部、省农业委员会共同实施,省农业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由省农业委员会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对不符合考核要求或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撤销其“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或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称号。

六、实施步骤

(一)自主申报 。各“菜篮子”产品主产县县级人民政府自主申报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或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并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制定创建实施方案报市州农业部门备选推荐。

(二)市州推荐 。各市州农业部门分别择优推荐1~2个县市区、申报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或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并形成推荐材料,报省农业委员会评审遴选。

(三)评审遴选。 省农业委员会结合日常检查和考评结果,组织对市州推荐情况和申报县市区创建实施方案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国家、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单位;各地先行先试、自主创建。

(四)督促检查。 省农业委员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牵头,采取日常督导与定期检查相结合、工作检查与产品抽检相结合的形式,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督促检查;委系统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创建县市区的业务指导。

2015年5月,检查各地创建工作进展落实情况。

2015年12月,检查年度创建工作成效,开展中期评价,提出改进意见。对创建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严重滞后的,约谈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人,严格督促整改;整改不力的,撤销其“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或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称号。

2016年7月,开展专题督查,督促各地自纠整改,确保圆满完成创建任务,实现预期目标、取得良好成效。

(五)考核评价 。2015年4月,省农业委员会组织开展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中期考核,择优向农业部推荐。农业部就考核结果委托第三方机构向社会公布征询意见,无异议的命名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

2015年6月,开展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中期考核。省农业委员会将考评结果在湖南农业信息网公示,无异议的授予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称号。

2016年11月,开展国家、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考核不合格的,撤销“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或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称号。进一步总结试点示范经验,丰富创建内容,完善创建方案,以后按农业部和全省统一安排,有计划地开展创建活动。

七、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创建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创新制度机制,强化部门协调配合,确保创建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县级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各市州和其他县市区要出台激励政策,多形式、层层开展创建活动,深入探索基层监管模式和制度机制,整体提升区域监管能力和水平。

二要强化政策支持。 各创建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创建责任,健全县域监管网络,强化力量配备和装备手段,落实监管、检测、执法经费,切实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保障水平;出台财政支持政策,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投入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农业部和省里将根据考核评价情况,分别对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给予适当资金支持。

三要严格检查督促。 各市州农业部门要认真抓好规划指导和组织协调,突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强检查督促,推动创建工作有力有序开展;各创建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分解落实各级、各相关部门创建任务和责任,明确进度安排,分阶段开展督促检查,确保如期、圆满完成创建任务。

四要加强宣传推介。 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认知度和参与度,营造示范创建的良好社会氛围。各市州、各创建县市区要分阶段剖析总结创建工作,每季度向省农业委员会报送进展落实情况;认真总结提炼创建成效、典型经验,加强宣传和交流推介,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整体提升我省监管能力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联系人,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麻剑钧;联系电话,0731-84432199、88866185(传真);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和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办法     

 

附件: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 和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办法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办法》由农业部制定,分为工作考核、质量安全水平和群众满意度三个部分。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要求考核总分值在90分(含)以上,且所有关键项均符合要求。

对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的考核,参照《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办法》执行,要求考核总分值在80分(含)以上,且所有关键项均符合要求。

第一部分:工作考核

工作考核部分包括50个考核要点,15个关键项(带*),共计100分,占考核总分值的60%。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依法履行(16分)

(一)组织领导( 4 分)

1.县级人民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机构(2分)。

2.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内的农业(畜牧、水产)、发展改革、财政、食药、商务、质监、粮食等部门的职责清晰,落实到位(2分)。

(二)绩效考核( 6 分)

3*.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在县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中所占权重高于5%(2分)。

4.县级人民政府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对乡镇的年度考核(2分),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对相关部门的年度考核(2分)。

(三)规划计划( 2 分)

5*.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主体功能区规划(1分)。

6*.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年度工作计划(1分)。

(四)经费保障( 4 分)

7*.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等各项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1分)。

8*.农产品质量安全财政投入满足监管工作实际需要(2分),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1分)。

二、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到位(11分)

(一)监管名录和“黑名单”制度( 3 分)

9.100%落实农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畜禽屠宰企业、收购储运企业、经纪人和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等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制度(2分)。

10.建立生产经营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公开生产经营主体违法信息(1分)。

(二)人员培训( 1 分)

11.对纳入监管名录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及种养殖大户的责任告知率、培训率达到100%(1分)。

(三)过程控制( 2 分)

12.农产品生产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施质量承诺和开展从业人员培训(0.5分),落实生产记录制度(0.5分),严格执行禁限用农兽药管理、农兽药休药期(安全间隔期)等规定(0.5分)。

13.屠宰企业落实流向登记制度(0.5分)。

(四)产品自检( 3 分)

14.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销售的农产品开展自检或委托检验(1分)。

15.屠宰企业落实进场查验、肉品品质检验、“瘦肉精”检测等制度(1分)。

16.农产品收购储运企业和农产品批发市场建立进货查验、抽查检测制度(1分)。

(五)无害化处理( 2 分)

17.建立病死畜禽及不合格农产品无害化处理机制(1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1分)。

三、农业投入品监管有力(11分)

(一)市场准入和监管名录( 2 分)

18*.实行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市场准入管理和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制度(2分)。其中,农药市场准入管理和建立主体监管名录(1分),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市场准入管理和建立主体监管名录(1分)。

(二)规范经营( 4 分)

19.落实农业投入品购买索证索票、经营台账制度(0.5分),探索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收集处理体系(0.5分)。

20*.100%落实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0.5分),推行兽药良好生产和经营规范(0.5分),对养殖环节自配料实施监管(0.5分)。

21.构建放心农业投入品经营和配送网络(0.5分),实施连锁、统购、配送等营销模式的农业投入品占当地农业投入品总量比例达到70%以上(1分)。

(三)平台管理( 3 分)

22.建成农业投入品监管信息平台(1分),实现农业投入品100%纳入平台管理(2分)。

(四)质量监测( 2 分)

23.建立农业投入品质量常态化监测制度(1分);定期对县域内主要生产基地、交易市场的投入品开展监督抽查和技术指导(0.5分);严格执行禁限用农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有关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环节非法添加行为基本杜绝(0.5分)。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扎实推进(9分)

(一) 隐患排查和监督抽查( 5 分)

24.制定实施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1分),监测范围覆盖所有农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基地、种养殖大户和收购储运企业及批发、零售市场(1分),县一级全年定性抽检农产品样品数量不少于8000个(1分),全年定量抽检农产品样品数量不少于600个(1分),县域内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00%落实产品自检制度(1分)。

(二)日常巡查( 3 分)

25.乡镇监管机构落实日常巡查、速测等工作(1分);每个乡镇监管机构全年定性检测农产品样品不少于7200个(2分)。

(三)信息公告( 1 分)

26.定期或不定期公开本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投入品监管、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等信息(1分)。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到位(13分)

(一)执法检查( 4 分)

27.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和农产品生产、收购、储运、屠宰、批发、零售市场等重点环节开展执法检查(4分)。

(二)依法处置( 2 分)

28.县域内制售假劣农资、生产销售使用禁用农兽药、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收购销售屠宰病死动物、注水、私屠滥宰、虚假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伪造冒用“三品一标”产品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率达到100%(2分)。

(三)健全机制( 4 分)

29*.建立线索发现和通报、案件协查、联合办案、大要案奖励等机制(2分)。

30.针对违法犯罪行为,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案件移送率达到100%(1分);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1分)。

(四)应急处置( 3 分)

31*.3年内未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未发生因本县生产的农产品造成其他地方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未因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被上级有关部门通报(2分)。

32.健全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1分)。

六、标准化生产全面实行(8分)

(一)环境监测( 2 分)

33.开展产地环境和污染状况监测,加强畜禽养殖粪便污染防治(1分)。

34.科学合理调整农业结构和区域布局(1分)。

(二)标准入户( 2 分)

35.对辖区主导农产品全面制定生产操作规程(1分),标准入户率达到100%(1分)。

(三)技术推广( 2 分)

36.推行统防统治、绿色防控、配方施肥、健康养殖和高效低毒农兽药使用等技术(1分)。

37.开展蔬菜水果茶叶标准园、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示范场建设(1分)。

(四)质量安全认证( 2 分)

38.建立健全认证监管和补贴奖励机制(1分),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良好农业规范等获证产品占当地食用农产品生产总量或面积的比重达到40%(1分)。

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健全(18分)

(一)监管能力( 5 分)

39*.明确有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1分),具有全面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要求的能力(1分)。

40*.县域内乡镇农产品质量监管职责明确(1分),具有监管服务能力(0.5分),建立岗位责任、巡查检查、信息上报、学习培训、考核奖惩等监管制度(0.5分)。

41.建立职责任务明确、考核体系完备的村级质量安全监管员队伍,逐步建立村级服务站点(1分)。

(二)检测能力( 4 分)

42*.县级农产品综合检测职责明确(2分),具有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有的检测能力,工作落实到位(2分)。

(三)执法能力( 4 分)

43*.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纳入综合执法(1分),执法工作能够落实到位(1分)。

44*.明确有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督执法及相关检测工作(1分),执法及相关检测工作能够落实到位(1分)。

(四)设备条件( 5 分)

45.配备县乡两级必要的检验检测、执法取证、样品采集、质量追溯等设施设备及交通工具(2分)。

46.制订实施县、乡、村三级监管人员专门培训计划(1分),培训计划做到全员培训(1分),每名监管人员每年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集中专业培训达到40小时(1分)。

八、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机制基本完善(14分)

(一)完善制度( 4 分)

47.健全产地环境管理、农业投入品监管、生产过程管控、收购储运过程监管、包装标识管理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基本制度(4分)。

(二)创新机制( 10 分)

48*.推行社会共治,发挥行业协会和认证机构作用,建立举报奖励制度(3分)。

49.因地制宜地建立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现与加工、流通领域追溯体系的对接,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收购储运企业和农产品批发市、零售市场、加工企业实施以农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为基础的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诚信管理等监管制度,保障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衔接机制有效运行(5分)。

50.推进产销衔接,积极探索建立面向分散农户和收购储运主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落实机制和管理模式(2分)。

第二部分:质量安全水平

      质量安全水平部分占考核总分值20%,包括2个关键项(带*)。

一、质量安全水平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为测算依据。

二、监测范围要包括县域内的主要农产品,监测参数要包括涉及质量安全的关键要素。

三*、监测合格率应达到98%以上。

四*、本县生产销售的蔬菜、水果、茶叶等种植业产品中禁用农药、畜产品中“瘦肉精”、水产品中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禁用药物的监测合格率达到100%。

五、由监测合格率的分子数值乘以20%,测算出质量安全水平部分在考核中的分值。

第三部分:群众满意度

群众满意度部分占考核总分值的20%,包括1个关键项(带*)。

一、群众满意度考核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二、群众满意度考核要包括群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情况、监管部门工作情况、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和知识宣传普及情况、投诉举报情况、遇到问题的处置情况、质量安全状况等多个方面内容的满意度。

三*、群众满意度应在70%以上。

四、由群众满意度的分子数值乘以20%,测算出群众满意度部分在考核中的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