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姑状告侄子 法院判决“父债子还”
29.05.2015 21:01
本文来源: 法院网
该案原告诉请法院判决被告 “父债子还”。对于“父债子还”,现在公众一般认为是从封建社会沿袭下来的陈规,已经不符合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但实际上,我国《继承法》采取的是继承人继承遗产时对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的限定清偿原则。《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依据该条规定,继承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愿自主地决定接受继承还是放弃继承,如果被继承人遗留的债务超过了财产,继承人完全可以选择放弃继承从而不必替被继承人偿还债务。且即使继承人选择了接受继承,他也只以继承的财产为限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负偿还责任。在继承人以被继承人遗留的全部财产抵偿债务后,无论债务是否已清偿完毕,继承人都没有义务以自己所有的财产继续清偿,除非继承人本人自愿。
该案中,被告没有放弃继承,继承了其父的土地征收款和房屋,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远远大于其父生前所负的3.5万元债务。因此,雨湖区法院响塘法庭依法判决被告陈某乙承担清偿其父欠下的3.5万元债务的义务。 来源: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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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5.2015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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