妹妹冒用姐姐名字登记结婚 法院认定事实婚姻调离

10.12.2014  20:30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新邵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妹妹冒用姐姐名字登记结婚的离婚案件进行调解,原告邹四英与被告刘能文达成自愿离婚的调解协议。

  原告邹四英与被告刘能文于1988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1989年5月1日,邹四英以其姐姐的名义与刘能文登记结婚,1990年11月25日生育长子, 1999年2月8日生育次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加之性格不和,两人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邹四英遂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诉讼中,刘能文同意与邹四英协商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告邹四英虽以其姐姐的名义与被告刘能文登记结婚,但原、被告在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符合事实婚姻的条件,可以按照婚姻关系处理。经过法院调解,原、被告达成自愿离婚,婚生小孩由被告抚养成年的调解协议。 来源:新邵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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