妙手巧调解 十起纠纷一次和解

03.05.2016  13:25
   湖南法院网讯   (黄和平) 4月28日上午,在益阳中院承办法官的精心调解下,益阳某物业公司与十名员工之间的九起劳动争议案及一起劳动仲裁案,终于达成了一揽子和解协议,使十起纠纷通过一次调解得到了圆满解决。

  2012年12月21日,某物业公司承包了益阳市A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并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承包合同。此后,郭某等十人先后入职该物业公司从事保洁员、保安等工作,月工资1000元,每天工作8小时,每月休息两天,公司提供中餐,工资以银行卡的形式由公司按月发放,但公司未安排其休年休假,也未为其购买各项社会保险。因小区入住率过低,某物业公司各项费用支出很高,经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2014年9月2日,某物业公司为消除亏损,欲退出A小区物业管理服务项目,遂通知郭某等十人无需再上班。

   同年9月4日,某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终止承包合同,郭某等十人随即离职。后因补偿问题双方协商不成,郭某等十人共同向益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双方劳动关系于2014年9月4日解除;由某物业公司支付郭某等十人每人代通知金、经济补偿金、休息日加班费、补节假日加班费、年休假工资等2万余元;某物业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2015年2月3日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追加陈某、李某为本案第三人,并诉称其已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小区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承包给了陈某,陈某又将小区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承包给了李某个人经营,郭某等人是受李某聘请;郭某等十人则表示,陈某、李某均是公司员工,三者之间不存在承包关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李某是某物业公司的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三者之间所形成的是内部承包关系,某物业公司与郭某等十人形成的则是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某物业公司应依法支付郭某等十人的各项补偿费用,遂判决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并由某物业公司支付郭某等十人各项相关补偿各2万余元。

  宣判后,某物业公司不服,遂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开庭后,考虑到物业公司是劳动密集型企业,某物业公司现经营已出现困难,如果不能及时化解纠纷,一判了之的结果很可能会引起系列诉讼并促使公司进入倒闭状态,从而最终损害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多次与劳动者进行沟通交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在取得劳动者理解并做出适当让步的情况下,主动与某物业的公司负责人和出资人联系。通过反复做说服工作,公司负责人终于同意以私人的名义向外筹措资金,用以解决劳动者的补偿问题。后又经组织多次协商,最后双方终于实现了和解。 来源: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常德审计:推动市属国有企业“瘦身健体”规范运行
     下发15张审计调查表,全面摸清国有企业家底;报送的23篇审计要情和专报全部得到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促进市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出台制度18项,促进企业完善政策制度33项;揭示大量违纪违法问题,挽回经济损失2.审计厅
宁远县:三向发力抓整改 联农带农促增收
     永州市宁远县以乡村振兴相关政策和资审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