妙手巧调解 十起纠纷一次和解
03.05.2016 13:25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12年12月21日,某物业公司承包了益阳市A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并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承包合同。此后,郭某等十人先后入职该物业公司从事保洁员、保安等工作,月工资1000元,每天工作8小时,每月休息两天,公司提供中餐,工资以银行卡的形式由公司按月发放,但公司未安排其休年休假,也未为其购买各项社会保险。因小区入住率过低,某物业公司各项费用支出很高,经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2014年9月2日,某物业公司为消除亏损,欲退出A小区物业管理服务项目,遂通知郭某等十人无需再上班。
同年9月4日,某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终止承包合同,郭某等十人随即离职。后因补偿问题双方协商不成,郭某等十人共同向益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双方劳动关系于2014年9月4日解除;由某物业公司支付郭某等十人每人代通知金、经济补偿金、休息日加班费、补节假日加班费、年休假工资等2万余元;某物业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2015年2月3日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追加陈某、李某为本案第三人,并诉称其已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小区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承包给了陈某,陈某又将小区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承包给了李某个人经营,郭某等人是受李某聘请;郭某等十人则表示,陈某、李某均是公司员工,三者之间不存在承包关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李某是某物业公司的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三者之间所形成的是内部承包关系,某物业公司与郭某等十人形成的则是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某物业公司应依法支付郭某等十人的各项补偿费用,遂判决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并由某物业公司支付郭某等十人各项相关补偿各2万余元。
宣判后,某物业公司不服,遂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开庭后,考虑到物业公司是劳动密集型企业,某物业公司现经营已出现困难,如果不能及时化解纠纷,一判了之的结果很可能会引起系列诉讼并促使公司进入倒闭状态,从而最终损害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多次与劳动者进行沟通交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在取得劳动者理解并做出适当让步的情况下,主动与某物业的公司负责人和出资人联系。通过反复做说服工作,公司负责人终于同意以私人的名义向外筹措资金,用以解决劳动者的补偿问题。后又经组织多次协商,最后双方终于实现了和解。 来源: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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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5.2016 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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