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多次盗窃超市猪肉获刑

16.09.2015  12:38
  湖南法院网讯  韩某系江苏省宝应县人,自2013年起在韶山市“丰菊嘉苑”工地承包民工食堂,自购食材。为节省开支,2015年3月底至4月初,韩某分别于2015年3月25日、26日、27日、28日、29日、30日、31日、4月1日八次在韶山市“大热门超市”购物时,采取将鲜肉藏匿于手提包的方式进行盗窃。4月2日,韩某在“大热门超市”再次盗窃价值51.1元的猪排时被该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并当场抓获。案发后,韩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1800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韩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规,判处被告人韩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来源:韶山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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