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纳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 企业可享税收优惠

27.07.2015  12:16

  本报北京7月24日电 (记者李丽辉、吴秋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日前联合发出通知,对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适用人员范围作出调整,自今年5月1日起,相关企业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符合规定条件即可享受税收优惠,此前,这一规定的人员范围为登记失业一年以上。

  据悉,为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三部门曾于去年4月发布《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其中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招用登记失业1年以上人员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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