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房网房天下:2014武汉限购取消 央行两年来首次降息
2014年部分城市楼市量价齐跌,然而武汉楼市仍逆势坚挺,表现抢眼,成交再破纪录。从政策层面来看,2014年武汉楼市重大调控政策频频出台。3月两会确定房地产分类调控方针,进入7月以来,武汉放宽大学生落户、限购松绑, 9月24日,武汉限购正式全面取消,9月30日央行放松首套房认定,11月央行两年来首次降息,至此,历时三年的限购限贷时代终结。
2014年三季度武汉楼市调控政策一览 | ||
时间 | 政策 | 主要内容 |
1月1日 | 公积金贷款“认房又认公贷” | 武汉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进行调整,对首套房、二套房的贷款收紧,均实行“认房又认公积金贷款”政策。 |
3月 | “两会”确定房地产分类调控 | 对房地产市场则是要因城因地分类进行调控,抑制投机投资性需求,重在建立长效机制,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
5月12日 | “央五条”力挺首套房贷 | 对进一步改善住房金融服务工作提出要求,合理配置信贷资源,优先满足居民家庭首次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的贷款需求。 |
6月12日 | 大学生落户新政 | 毕业超过2年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以及经教育部认证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学位)留学回国人员,具备相关条件,可申请在武汉市落户。 |
6月23日 | 以房养老在汉试点 | 保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京沪穗汉4城7月1日起试点以房养老2年。 |
7月19日 | 限购调整 | 武汉口头对限购政策作出调整,规定140平米以上房源不再限购;在7个远城区和东湖风景区、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开区和化工新区买房,只需提供1个月的社保或纳税证明材料即可。 |
9月15日 | 鄂六条 | 省住建厅发文明确提到,武汉市要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调整放开住房限购等政策。居民家庭贷款首次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按30%执行,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基准利率的0.7倍。 |
9月24日 | 商品住房限购取消 | 凡在武汉市区域购买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不再实行限购。相关部门在办理网上签约、合同备案及相关登记手续时,不再核查购房人住房情况、不再要求提供户籍、纳税或缴纳社会保险等相关证明。 |
9月30日 | 央行放松首套房认定 | 对于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具体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风险情况自主确定。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
11月21日 | 央行降息 | 自2014年11月22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4个百分点至5.6%;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2.75%。 |
12月22日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公布 |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明年三月实行该条例。 |
一、1月1日武汉公积金贷款“认房又认贷”
2014年1月1日起,武汉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进行调整,对首套房、二套房的贷款收紧,均实行“认房又认公积金贷款”政策;对公积金余额提取、二手房最高贷款额度等则适当放松。
根据《通知》,首套房是指,在武汉夫妻名下无房(在武汉市房产主管部门的房屋登记信息系统里无住房登记信息)且夫妻没用过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公积金贷款买房就享受首套房的政策,首付可以享受二成(购房面积90平米以下)或三成。二套房是指夫妻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且家庭名下只有一套小于140平米住房;或夫妻已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且该笔贷款已结清,现住房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买房的。二套房的首付为六成。现住房超过140平米或使用过两次公积金贷款的,不予贷款。
二、3月 “两会”确定房地产分类调控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答记者问时明确表示“对于合理的自住需求,也要有相应的政策支持,包括增加普通商品房供应。对房地产市场则是要因城因地分类进行调控,抑制投机投资性需求,重在建立长效机制,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至此,2014年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因地制宜的调控思路已经敲定。
三、5月12日 央行发布“央五条”力挺首套房贷
人民银行刘士余副行长于5月12日主持召开座谈会,讨论当前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央行表示,会议充分肯定近年来商业银行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取得的积极成效,并对进一步改善住房金融服务工作提出要求:合理配置信贷资源,优先满足居民家庭首次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的贷款需求;科学合理定价,综合考虑财务可持续、风险管理等因素,合理确定首套房贷款利率水平。
四、6月12日武汉市出台大学生落户新政
(一)毕业超过2年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以及经教育部认证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留学回国人员,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在我市落户:
1、本科学历年龄35周岁以内、研究生学历年龄40周岁以内。
2、在汉有合法固定住所。
3、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就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1年的社会保险;或者自主创业且本人为法人。
(二)在我市就(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的,按照“武汉市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办理毕业生就业落户相关手续:
1、毕业2年内在我市就(创)业(含新城区生源在中心城区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2、普通中专学校,属新城区生源在中心城区落实就业单位毕业2年内的毕业生;非武汉生源在我市落实就业单位,属武汉地区普通中专学校,并列入我市急需专业目录(见附件1)范围,毕业当年内的毕业生。
3、武汉地区高校自学考试、成人教育在我市落实就业单位,属非武汉生源年龄在30岁内取得本科学历获得学士学位半年内的毕业生;属新城区生源在中心城区落实就业单位,年龄在30岁内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毕业一年内的毕业生。毕业2年内的武汉生源自学考试、成人教育毕业生,在生源地就业按毕业生就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毕业2年以上的原则上不再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
五、6月23日 以房养老在汉试点
6月23日,保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至此,此前讨论广泛的“以房养老”试点政策落地。据悉,京沪穗汉4城7月1日起试点以房养老2年。
六、7月19日武汉调整限购政策 放开140平住房
7月18日武汉房管局通报房地产市场各项情况,并口头通知四条放宽限购政策。
(一)加强市场调节,低端靠保障,中端有支持,高端靠市场。140平米以上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不再纳入限购范围。
(二)新城区(包含蔡甸区、江夏区、汉南区、东西湖区、黄陂区和新洲区)以及东湖高新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风景区、武汉化工工业区这四个功能区的非本市户籍购房者,由原来提供缴纳2年的纳税证明和社保证明,调整为收取纳税和社保缴纳的证明材料,不再规定缴纳时限,近一年内有缴纳记录就可以。
(三)对于本科及以上学历的高学历人才,在本市(包括中心城区、新城区)购买住房只需要提供近一年内的纳税和社保缴纳的证明材料。不再规定缴纳时限,近一年内有缴纳记录就可以。
(四)将请求银行落实首套房的优惠利率,加大对二套房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大对在建商品住宅的开发贷款支持力度。公积金支持首套自住型购房需求。
七、9月15日“鄂六条”发布 建议适时放开限购
(一)加强市场分类调控
主要内容:武汉市要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调整放开住房限购等政策,稳定市场预期,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支持合理住房消费
主要内容:认真落实国家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各类优惠政策,在贷款利率和首付比例上给予优惠支持。居民家庭贷款首次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按30%执行,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基准利率的0.7倍。个人购买属于家庭唯一普通商品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家庭唯一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税按1%税率征收。
八、9月24日 武汉全面取消商品房限购
自2014年9月24日起,凡在该市区域购买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不再实行限购。相关部门在办理网上签约、合同备案及相关登记手续时,不再核查购房人住房情况、不再要求提供户籍、纳税或缴纳社会保险等相关证明。
九、9月30日央行放松首套房认定
对于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具体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风险情况自主确定。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在已取消或未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审慎把握并具体确定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当地城镇化发展规划,向符合政策条件的非本地居民发放住房贷款。
十、11月21日央行降息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4年11月22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4个百分点至5.6%;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2.75%,同时结合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由存款基准利率的1.1倍调整为1.2倍;其他各档次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相应调整,并对基准利率期限档次作适当简并。
十一、12月22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公布
《条例》明确,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明年三月实行该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