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在夫家未获得承包权 原承包期内土地继续享有
12.01.2016 17:24
本文来源: 法院网
被告尹成与原告尹梅系父女关系。1983年,根据政策村里将山林土地分给组员,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承包经营,尹成、尹梅父女二人在大垒湖分得茶山一片。1985年,原告尹梅与阳某结婚,并于1987年12月21日补办结婚登记,随后将户籍迁入夫家。婚后,原告在夫家阳家铺村分得了田地,但是没有分得山林。2013年9月9日,父亲尹成将原、被告分得的大垒湖茶山转让给他人使用,并收取了何某180000元,却没有与尹梅分享土地使用转让费。双方因此发生矛盾,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尹梅遂将父亲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此案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国家保护农民承包集体依法发包的土地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原告尹梅在娘家与被告尹成共同承包了集体山林大垒湖茶山一片,后来原告虽然将户籍迁至夫家,但在夫家没有重新分得山林承包权益,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原告出嫁后在新居住地未取得山林的承包,村里不得收回其原承包的山林,原告对原承包的大垒湖茶山仍享有承包经营权利。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私自将该山林转让给他人使用,获得了利益,原告主张平均分割共同承包土地的转让费,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法院遂作如上判决。(文中人为化名) 来源:道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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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016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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