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为共同财产 男子单方赠与被判无效

16.10.2015  18:03
  湖南法院网讯  我国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如若单方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将会因为违反法律而归于无效。近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夫妻一方单方赠与而被请求确认无效的纠纷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戴某于1994年12月1日在澧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二个儿子。被告戴某长期在广东经商,原告张某长期在常德生活照顾家庭。2011年,被告戴某和被告孙某相识,后两人长期同居生活在一起至2015年。2011年8月7日至2014年5月29日期间,被告戴某向被告孙某转账共计2557009.5元,被告孙某向被告戴某转账共计50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之间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被告戴某和被告孙某同居生活期间,被告戴某向被告孙某银行账户长期、大额转款,被告孙某不能举证证明双方还有其他正常经济往来,故应予认定系被告戴某向被告孙某的赠与款。本案的赠与行为发生在原告张某与被告戴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张某与被告戴某未实行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情况下,被告戴某未经原告张某同意,擅自将与原告张某共同所有的财产无偿赠与给被告孙某,已超出日常生活的需要,严重损害了原告张某的财产权益,故被告戴某的这种赠与行为无效。其次,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被告孙某应向原告张某返还全部赠与款。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被告戴某赠与被告孙某2057009.5元(已扣除500000元)的行为无效;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张某赠与款2057009.5元。 来源: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常德审计:推动市属国有企业“瘦身健体”规范运行
     下发15张审计调查表,全面摸清国有企业家底;报送的23篇审计要情和专报全部得到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促进市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出台制度18项,促进企业完善政策制度33项;揭示大量违纪违法问题,挽回经济损失2.审计厅
宁远县:三向发力抓整改 联农带农促增收
     永州市宁远县以乡村振兴相关政策和资审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