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为共同财产 男子单方赠与被判无效
16.10.2015 18:03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原告张某与被告戴某于1994年12月1日在澧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二个儿子。被告戴某长期在广东经商,原告张某长期在常德生活照顾家庭。2011年,被告戴某和被告孙某相识,后两人长期同居生活在一起至2015年。2011年8月7日至2014年5月29日期间,被告戴某向被告孙某转账共计2557009.5元,被告孙某向被告戴某转账共计50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之间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被告戴某和被告孙某同居生活期间,被告戴某向被告孙某银行账户长期、大额转款,被告孙某不能举证证明双方还有其他正常经济往来,故应予认定系被告戴某向被告孙某的赠与款。本案的赠与行为发生在原告张某与被告戴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张某与被告戴某未实行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情况下,被告戴某未经原告张某同意,擅自将与原告张某共同所有的财产无偿赠与给被告孙某,已超出日常生活的需要,严重损害了原告张某的财产权益,故被告戴某的这种赠与行为无效。其次,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被告孙某应向原告张某返还全部赠与款。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被告戴某赠与被告孙某2057009.5元(已扣除500000元)的行为无效;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张某赠与款2057009.5元。 来源: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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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0.2015 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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