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心:一再审案件入选“全国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
09.12.2015 12:20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天心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原审监庭长)唐吉娜作为余某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的承办法官,与审管办副主任麻玉琼一起参加了发布会,并接受大会领导颁奖。
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包剑平,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全国审判业务专家薛淑兰,最高人民检察院副厅级检察员刘雅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薛宁兰,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审判员李兵等专家学者对十大案例作了精彩点评,大家一致认为,天心区法院提出的“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偿还的债务,应当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条件”的观点破解了虚假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难题,符合法理与情理,有利于保护弱势方特别是女方权益,在利益多元和诚信缺失的现实生活中,该法律观点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余某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的妥善处理,是司法理念的本然回归,值得赞同与肯定。
据悉,推选和发布“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由全国妇联和中国女法官协会、中国女检察官协会和全国律协女律师协会联合组织实施,是全国妇联“建设法治中国·巾帼在行动”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旨在贯彻宪法精神,以案释法,引导广大妇女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激励各级妇联组织与司法机关立足职能,密切合作,共同努力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天心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余某夫妻共同债务案中查明:余某与吴某于1981年登记结婚,2007年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对财产及债务进行了分割。2009年1月,袁某某向法院起诉吴某等人欠其款项120万元,法院判处吴某偿还借款120万元及利息,因借款发生在余某与吴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余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余某对该债务完全不知情,向妇联求助,并向天心区法院申请再审,认为原判决将其前夫吴某的工程欠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妥,要求予以改判。天心区法院再审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为实践性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袁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吴某之间借贷关系实际、真实发生,故其要求吴某承担归还借款120万元本息的诉请,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同时,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偿还的债务,应当是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条件的。袁某某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吴某借款用于了家庭共同生活,故驳回其要求余某承担责任的请求。 来源: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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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2015 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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