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省发力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改革 打破一手包揽格局
多省发力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改革
民资介入打破国家和集体“一手包揽”格局
□经济参考报记者 林远 北京报道
小型水利工程的产权被国家和集体“一手包揽”的格局正被打破。《经济参考报》记者日前在贵州、安徽等地采访获悉,各地近年来通过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方式,吸引民间资金投入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在试点地区,被赋予了商业属性的小型水利工程不仅为村民增加了财产收入,也促进了土地流转。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已建成各类小型水利工程超过2000万处,目前大量工程存在产权不清、管护主体和责任不明确、缺乏管护经费等突出问题。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明确所有权和使用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对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给予补助,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水利工程管理模式,要求加快推进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
作为深化水利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目前还处于试点先行的阶段,很多地区今年开始才取得一些成果。记者从部分试点地区水务部门获得的数据显示,截至目前,贵州省有各类小型水利工程60余万处,已有30多个县(市、区、特区)启动了改革工作,明晰产权工程超过5万处,落实管护主体32000多处,建立健全管护制度24000多处;安徽省各地已发展各类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组织超过5000个、管理人员12000多人,受益人口1200多万人。
《经济参考报》记者在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九龙山塘采访发现,该地区曾是一个不起眼的山沟,土地贫瘠,两年前一家从事生态农业开发的公司对该地区产生兴趣,与涉及这块土地的33户群众反复协商,最终达成一致,由公司出钱将土地建成山塘,占地96亩,可蓄水近5万立方米,灌溉农田200余亩,产权属于村民组集体所有,再将山塘作价入股该公司,群众占25%股份,公司负责经营管理,年终分红,群众可将剩余土地300余亩流转给公司经营,不愿外出务工的农民可优先在公司就业。
据了解,此前这块土地的总产值大概在27万元左右,山塘建成后通过养殖、观光等业务陆续步入正轨,预计产值可以扩大100倍左右。这不仅盘活了小型水利工程的资产价值,也增加了当地村民的财产性收入。以当地村民李朝新一家为例,其10余亩土地由于建设山塘被淹没7.5亩,按照其相应股份,公司年底预计可分红3万元,剩余3亩多土地流转给公司经营,流转费用每年1800元,加上其家人在公司上班的工资,一年全家收入可达8.8万元。
考虑到小型水利工程的产权包括工程有形资产的所有权、工程占地的土地使用权以及水资源的水权等三大部分,贵州省正尝试对上述“三权”进行剥离,将工程所有权作为“财产权”分离出来,明晰所有者主体,工程所依附的集体土地,则通过土地使用权的承包经营、流转使用来解决,作为工程效益主体的水资源,则通过有偿使用或协商来获得水权。
据了解,贵州省部分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划转给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受益农户,让其成为工程的所有者主体,可以利用水利资源和土地资源等,通过作价入股、抵押贷款等实现资源到资金的转换。同时对部分工程进行所有权或使用权拍卖,吸引了大量社会资本投入。
而在安徽,据此前安徽省副省长梁卫国透露,该省深化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方式在于确认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归属的前提下,探索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形式,明确界定新型主体投资形成资产的产权归属,放大财政投入效应,发挥撬动民间投资的杠杆作用,逐步建立政府主导、多元投入机制,解决小型水利工程投入不足渠道单一的问题。在工程管护机制上,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土地流转以后需新建或改造提升的工程,可以由其自建自管;对一家一户分散经营占大头的,可通过村集体、村民理事会、农民用水协会,以民主管理、市场化运作建立新型管护体系。
记者了解到,除了贵州和安徽外,全国还有多个地区也在探索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向。虽然试点地区仍在现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框架内进行改革,但是由于集体经济以外的资本和主体被引入,曾经的一些限制正在逐渐放宽标准甚至将被打破。对于下一步的改革方向,贵州和安徽省的水利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按照市场化思路,未来还将探索建立产权交易平台,实现小型水利工程产权主体间的产权流转,以及进一步完善产权体系,赋予工程可抵押担保的商品属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