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偷手机被发现遭多名保安敲诈:不给钱就送去坐牢

22.10.2018  23:01

  潇湘晨报记者 周凌如 衡阳报道

  一大早,倪某的父亲拿着凑到的2.2万元,匆匆赶到湖南某学院附近的招待所,只为“赎回”他被“安置”在这里的儿子。

  此前,倪某在湖南某学院行窃被保安发现,随后,倪某父亲被告知:交2.2万元才可以“了难”,否则,便把倪某送去坐牢。

  2015年12月23日晚上,倪某睡在宾馆的床上。一旁,四名保安凑一桌打了一夜牌,等待倪某的家人次日来“了难”。

  原来,当天上午,倪某在学校偷盗被抓,保卫处领导说交2.2万元就可以放过他,否则,便送去坐牢。

  近日,经衡阳珠晖区法院一审判决湖南某学院保卫处处长李某秋、保卫处干事肖某龙二人均因犯敲诈勒索罪获刑。

   被看管一夜等拿钱“了难

  2015年12月24日,倪某的父亲拿着凑到的2.2万元赶到湖南某学院附近的招待所。前一天夜里,儿子倪某被“安置”在此,而他负责在外筹钱。

  12月23日上午,倪某在湖南某学院准备实施盗窃时,被该校保安赵某抓获并被带至该校保卫处。赵某向保卫处领导汇报后,保卫处干事肖某龙、保卫处处长李某秋先后赶到办公室。

  倪某承认,他曾在湖南某学院公寓盗窃了二次,一次是一台华为麦芒6手机、一台苹果6手机,第二次是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都是寻找没有锁门的宿舍进去的。在第三次盗窃时,被保安赵某发现。肖某龙经核算要求倪某赔偿22000元,否则,就要将其扭送到派出所。

  之后,倪某父亲、姑姑接到电话,来到保卫处,但没有带现金过来,肖某龙让他们先回去,等第二天凑够钱再过来。

  当天晚上8点多,肖某龙在学校附近的招待所开了一个房间,安排四名保安在房间看守倪某。24日上午,在倪某写下保证书后,拿到钱的肖某龙让倪某父亲带着倪某离开。

  倪某赔偿的钱是否真的给了学校里被盗的学生?肖某龙称,扣除花销后,李某秋安排他把剩下的2.1万元平分,肖某龙、李某秋以及保卫处干事彭某三人分别分了7000元。

  “在公安机关第一次找赵某了解情况后,李某秋和彭某都要我把这个事情顶死,不要说出来。”肖某龙说。

   请来村干部说情少交2000元

  就在倪某被敲诈勒索之前,谢某也因在该学院盗窃被保安抓住。肖某龙等人向他开出了类似的条件:只要给1.3万元,就不送谢某去坐牢。谢某妥协了。

  2015年11月1日下午,湖南某学院保安抓到曾在学校盗窃的谢某,谢某承认自己曾偷了2台手机。

  肖某龙到达保卫处办公室后,要求谢某家人赔偿6000元私了此事,但谢某的家人不同意。

  不久后,李某秋和彭某来到保卫处,李某秋认为肖某龙处理不当,强行要求谢某的家人赔偿学校另外被盗的4台手机,每台2500元,一共要交15000元,不然要将谢某送往派出所。

  谢某舅舅称,当时,李某秋还说,“如果不赔的话,就把人送到派出所,15000元随便可以让人蹲两三年牢房。

  迫于无奈,谢某家人找到当地村干部讲情,李某秋这才答应少2000元私了此事。交完钱后,谢某的家人将谢某带走。

  该学院保卫处从谢某家人所交的13000元中拿出5910元退还了学校多名被盗的学生,肖某龙等人实得7090元。

   说法

  为何不是职务侵占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龙、李某秋以揭发被害人盗窃行为并扭送公安派出所为要挟,实施胁制、敲诈行为,从中索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法院认为,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行为性质是职务侵占,而非敲诈勒索的意见不能成立。本案在案证据证实二被告人采用揭露被害人弱点,实施精神压制的方法,从中勒索财物,符合敲诈勒索罪主、客观要件,应以敲诈勒索罪定性。

  故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肖某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李某秋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