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一药企被罚170万

16.08.2015  13:55

  红网长沙8月16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刘双 通讯员 陈中伟 蒋武)近日,湘阴县法院对一起跨省环境污染案作出一审宣判,以污染环境罪对被告单位黄冈某药业公司判处罚金170万元,对何强(文中姓名均系化名)等三名被告人分别判处1年4个月至1年5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4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金。同时,由被告药企和三被告人共同赔偿因污染环境造成的财产损失及相关处置费用154.024万元给湘阴县环保局。

  被告单位某药业公司是湖北省一家主要生产食物添加剂肉碱系列产品的企业,其生产产生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应经专业机构进行处置。

  但为了节省生产成本,2012年7月至2014年1月期间,该药业公司的环保负责人何东在明知胡贵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先后8次将公司生产产生的200多吨固体废物非法处置给胡贵。

  2013年下半年,胡贵又将从该药业公司运来的固体废物90多吨交由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张胜处置。

  随后,张胜将桶装废物倒进湘阴县南湖洲镇泉水村的自家池塘里,导致水在倒入废物后很快变黑,发出刺鼻气味,并渗漏到泉水村4组的灌溉渠沟里。

  接到群众举报后,湘阴县环保局介入调查,确定污染源系池塘中的倾倒物,并组织对被污染的环境进行了应急处置。

  经鉴定,涉案固体废物的PH值和笨含量均超出安全标准,属于国家危险废物,此次污染环境造成各类损失62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湘阴县环保局依法对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暂存于湘阴、宁乡等地的固体废物进行处置,为此支付仓储费及后期处置费用共计73.76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药业公司、被告人何东、胡贵、张胜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何东作为主管人员,明知胡贵无危险废物处置许可证,将危险废物交由其处置,两被告人构成共同犯罪。同时,胡贵明知张胜也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危险废物交由其处置,张胜将危险废物非法倾倒,严重污染环境,两被告人构成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在两个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均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据此,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