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拟出台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协管人员不得具体执法

29.09.2016  17:09

  原标题: 湖南拟出台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协管人员不得具体执法

  9月28日下午,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进行分组审议。

  红网长沙9月28日讯(时刻新闻记者 胡芳)城市管理的范围是什么?城管人员怎么执法?公众怎么参与?谁来监督?这是多年来城市管理中难以解决的问题。9月28日下午,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进行分组审议。这意味着,随着城市综合管理进入立法程序,这些“老大难”问题不久将得到有效解决。

  【城市管理的范围是什么】

  市容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

  草案二次审议稿所指城市管理的范围包括: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建设维护管理等方面的全部事项,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其他事项。

  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草案规定市容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合理划定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并在明显位置公示责任人、责任事项、责任区范围、监管单位等信息。

  关于噪声管理,草案规定在广场、居民小区使用广播喇叭、音响器材,产生的音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噪声污染。

  审议中,吕兴胜委员对建筑工地管理提出了建议:“第二十一条城市建筑工地管理,我建议进一步细化。如施工时间如何规范?渣土运输怎么管理?建筑垃圾怎样处理?”刘克利委员提出:“城市摊点管理应该让街道办事处发挥作用,制定出可操作化的办法。”董岳林委员认为未来城市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充电桩,他建议加一条充电桩的细化管理条款。

  在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上,邹学明委员和彭根南委员都建议增加公共厕所管理的内容,他们认为公共厕所脏乱差一定要引起重视,城市综合管理条例也理应新增一条有关公共厕所的管理条款。

  【城管人员怎么执法】

  协管人员不得从事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城管执法是当前城市管理中的一个社会焦点,条例草案对此就执法队伍、执法制度、执法标准、执法要求等问题作了详细规定。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六条首先明确了城管人员综合执法的范围,这个范围包含七个方面的内容。草案明确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着统一的制式服装,佩戴标志标识,持执法证件,不得有下列行为:不依照法定程序执法;收缴罚款不出具专用收据;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辱骂、殴打当事人;截留、挪用、私分罚没款物;其他违法行为。

  针对当前一些城管部门聘用的协管人员粗暴执法的问题,条例草案也明确规定,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不得从事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但可以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劝阻违法行为等辅助性事务。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以及超越辅助事务所形成的法律责任,由城市管理部门承担。

  对于执法制度,草案条例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公示制度、行政处罚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公众怎么参与】

  “条例要为公众参与城市管理提供方法和措施”

  草案二次审议稿明确了公众参与城市管理的权利,草案条例第八条规定:公民可以通过参与城市管理志愿服务活动、参加座谈会、履行临街门店前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等多种方式参与城市管理活动,有权对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对公民批评、建议的处理、反馈机制。

  邹学明委员认为,公众参与这一条还有待充实和加强。“条例应该为公众参与城市综合管理提供方法和条件,要有更进一步的细化条款来鼓励、支持和帮助市民参与城市管理。”彭根南委员也认为,“公众参与这一条例要拿出措施来,批评、建议和举报方式要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此外,草案条例还规定了社区和物业管理单位在城市管理中应当起到的作用。草案条例规定:“通过完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制定社区居民公约等,增强社区在城市管理中的自治功能,支持社区居民参与城市管理活动。”“社区和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物业服务单位有权对违反城市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关于监督问题?草案条例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明确了监督主体:一是政府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综合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绩效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社会公众满意度评价及第三方考评机制,对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评。二是社会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其他监督方式,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公民和组织有权对违反城市综合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或者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