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迁址员工拒迁并辞职 法官调解获补偿
09.01.2015 19:38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14年6月,新鑫公司因发展需要,拟从岳塘区整体搬迁,张盛得知消息后,因不想变换工作地点,遂于当月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并要求给予经济补偿。因双方未能就经济补偿达成一致,2014年7月8日,张盛向湘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判令新鑫公司向张盛支付19500元经济补偿金。新鑫公司不服,向岳塘区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盛自2007年10月进入原告新鑫公司工作,后多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1月1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新鑫公司可以调动张盛的工作地点,但是约定不明确,没有写明具体调至何地。2014年6月,新鑫公司变更了劳动合同的履行地,而张盛上有老、下有小,且家庭经济条件困难,不具备变换工作地点的条件。
了解到以上情况,承办法官通过“背靠背”做工作,一方面告知张盛,因合同约定公司可调动工作地点,如因其自身原因不愿调动,其索要经济补偿金的要求没有明确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希望新鑫公司基于张盛的家庭条件、对公司的贡献等因素考虑,能够给予张盛一些帮助。最终,双方均同意作出让步,张盛放弃要求支付19500元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新鑫公司自愿向张盛支付10000元困难补助金。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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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1.2015 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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