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地铁首次被逼停 女子堵门吵架6车晚点
男子随后又上了地铁,朱女士和姐姐在后追赶。
朱女士抱着孩子堵住地铁车门,导致当次地铁列车晚点3分钟, 6趟列车晚点。视频截图
朱女士的姐姐踢了一脚,但是没有踢到男子。
潇湘晨报长沙讯 “我只是不服气,没想到造成了这么严重的后果。”5月6日,在光达派出所接受调查的朱女士说。
前一天,朱女士与姐姐在地铁内与人发生纠纷,后朱女士挡住列车屏蔽门,造成当次地铁列车晚点3分钟,6趟列车晚点。长沙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光达派出所相关负责人介绍,朱女士的行为涉嫌扰乱公共秩序,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5月5日下午,朱女士与姐姐抱着2岁的孩子乘地铁2号线准备去长沙火车站附近办事。因车厢内人员拥挤,还没学会说话的孩子上车不久后开始哭闹,哄也哄不住。
朱女士说,她与姐姐也觉得不好意思,想让孩子安静下来,但没想到的是,同一车厢的五六名年轻人竟然对着自己和孩子议论起来。
“说什么我们不会带孩子,还说什么‘吵死了’‘烦躁’等等。”5月6日下午,在派出所接受调查的朱女士说,最开始自己并没作声,后来姐姐忍不住回话,双方在车厢里吵了起来。
“我们下车后还在吵。”朱女士说,到站后她赶紧抱着孩子下车,但姐姐走了几步,又返身与对方的一名女子隔着车厢对骂起来。“结果他们当中的一个男的冲出来打人。”朱女士说,她看到姐姐被推打,就想找对方理论,跟着那名男子返回了车厢。
监 控显示,5日下午4点40分许,朱女士姐姐站在站台,面朝地铁车厢,一名穿深色T恤的男子用手推掇她一下后很快返回车厢,等朱女士与姐姐手指车厢大步返身 时,已有地铁保安夹在她们与车厢门之间。其后,朱女士仍然向车厢内走去,并倚靠在车厢门口。随着围观人员增多,几名保安明显不支,车厢的自动屏蔽门也一直 没有关闭。随后,3名当事人被赶到的民警带到了附近的警务室接受调查。
女子涉嫌扰乱公共秩序
6日下午,光达派出所办案中队中队长杨树介绍,事发后,三名当事人被带往派出所接受调查。经核实,双方系口角之争引发冲突,该男子有推人行为,但朱女士堵住地铁屏蔽门的行为已经涉嫌扰乱公共秩序了。
“我只是不服气,没想到造成了这么严重的后果。”对此,朱女士后悔不已,她说其实最初也就是口角之争,没想到自己堵住地铁车门的行为竟然违法了。
“我应该也算是正当防卫吧。”朱女士说,她叫对方出来,但对方却挤在人群中不理睬。情急之下,她把身体一横,堵在了车厢门口。对此,同样在派出所接受调查的陈姓男子不置可否。“就是推了一下。”该陈姓男子说,其实对方也有还手,但他不想分辩,一切以派出所调查为准。
“公 共场所都要注意自己的言行。”杨树表示,朱女士的行为造成当次列车晚点3分钟,6趟列车晚点,系长沙地铁2号线开通运营以来的首例“被逼停”事件。经调查 核实,决定依法对朱女士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其余两人情节轻微进行批评教育,对双方的纠纷进一步调解处理。记者吴和健
警示
地铁内打架后果有多严重
地铁作为乘客通勤的重要工具,每天都需要承载大量的客流。意识到危险的时候,大多数的人都会因为求生的本能慌不择路,最容易引发拥挤或者是踩踏。近些年,全国多地都发生过因乘客在地铁内打架等导致的恐慌挤碰事件。
2014年4月,北京地铁5号线惠新西街南口站内,两男子因纠纷而互相追打,造成同车厢部分乘客争抢下车,继而引发更多不明情况的乘客恐慌。
2014年5月,广州地铁体育西路站内,有乘客打架导致大批乘客涌出,地铁出口通道附近商铺因此关门。
2014年5月,武汉一男子因排队买地铁票与人发生口角,约两朋友一起殴打对方,更引发乘客恐慌,造成拥挤踩踏,致使两乘客受伤。2015年3月,这3名男子被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刑7个月。
2014年6月,武汉两男性乘客在地铁列车尾部车厢因争抢座位发生打斗,车厢内人员纷纷躲避,造成恐慌事件。
2015年5月5日,天津地铁3号线,有5名乘客在第五节车厢内打架,导致部分乘客情绪紧张,向两边车厢分散,同时也引发其他车厢的乘客恐慌。
广 东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学沛认为,地铁打架行为不仅扰乱了公共秩序,客观上也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因为公共场所的打架斗殴有可能误伤他人,造成他人人 身、财产的损失。在新加坡、日本等国家和香港地区的地铁上发生打架斗殴行为,一般会采取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通常会把斗殴(不论发生在公共场所与否)纳入 刑事处罚范畴,采取短期监禁、罚禁等刑事处罚。
警方相关人士解释,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打 架,要承担的后果很大,比如成本主要分为经济成本、法律成本和家庭成本3部分,包括行政处罚、医疗费、营养费、治疗费、陪护费、误工费、交通费、赔偿费、 拘留期间自身经济损失等。家庭成本则牵涉让家人担惊受怕,亲人怨恨,朋友担心,自身不良记录,本人名誉受损等。
守则
乘地铁,这些规则要遵守
第六条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行为:(一)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等装置,非紧急情况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二)擅自移动、遮盖安全消防警示标志、疏散导向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三)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
(四)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栅栏、栏杆、闸机、机车、安全门、屏蔽门等设施;
(五)强拉、敲打屏蔽门、安全门及车门或者阻挠其开关;
(六)在轨道上放置障碍物、丢弃物品,向列车、工程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
(七)在车站或者列车内使用轮滑、滑板、独轮车等;(八)在车站或者列车内追逐打闹、打架斗殴;
第十条乘客应自觉、主动维护乘车秩序和运营安全。发现其他乘客有违反《长沙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和本守则行为的,任何乘客都可以进行劝阻,也可以向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或者公安机关进行举报。
第十一条遭遇突发事件或者发现有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报警或者向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报告。
——《长沙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编辑:杨志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