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地税局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实施办法(试行)》

24.09.2015  16:59

近日,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实施办法(试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对我省地税系统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工作的时间安排、总体要求、工作程序以及公布方式进行了统一安排,对省、市两级地税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标准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进行了具体明确和规定。

省级地税机关公布全省地税机关查结的符合下列标准的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地税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4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地税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查补税款金额400万元以上的;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四)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额累计4000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市级地税机关公布市、县级地税机关查结的符合下列标准的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地税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地税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查补税款金额300万元以上的;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四)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额累计3000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该办法从201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后将有力促进我省地税系统惩戒严重涉税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规范地税机关执法行为,建立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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