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检察院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 追回被违规扣押非涉案财物

17.06.2017  01:41
  6月16日,双峰检察院监所检察科干警接到在押人员曾某某妻子周某的电话,感谢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切实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为其丈夫追回了被违规扣押的与案件无关的财物。

  2017年2月,驻所检察室干警在对在押人员曾某某进行例行谈话时,曾某某反映,2016年7月4日他因诈骗罪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在抓捕他时,扣押了他与案件无关的手表、钻石戒指等物,价值近万元。案件办理期间,其家属曾多次讨要,但公安机关一直未予退还。现案件已判决,并下达了执行决定书,曾某某即将被转入娄底监狱,故请求检察机关维护其合法权益。

  谈话结束后,驻所检察干警马上将这一情况向主管副检察长汇报。根据指示,监所检察科立即向办案单位、办案民警核实情况,2月15日,又通知曾某某妻子周某到检察院进行了询问。经调查核实,事实情况与曾某某反映基本一致。

  检察官介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双峰检察院及时向双峰县公安局发出了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局十分重视这一情况,专门组织人员查看了扣押录相、扣押清单等资料,确认了扣押事实存在。但查验后,发现扣押物品已丢失,经与曾某某妻子周某协商,最终由办案单位退还周某现金8000余元。

  在听到妻子说扣押财物返还现金后,曾某非常感激检察人员帮其追回财物,对检察人员连声感谢,并表示今后一定好好改造,重新做人,早日出去与家人团聚。

  近年来,双峰县检察院驻所检察室通过发放权利和义务告知书、深化驻所检察谈话机制等途径畅通诉求渠道、收集申诉信息,为在押人员提供了便利有效的控告、申诉途径,以公正维权的行动来稳定、感化在押人员思想情绪,切实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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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编: 杨媤椬(实习)       审核: 江世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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