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期间在外敷中药致伤情加重 增加的损失患者与“郎中”共担责

11.03.2015  20:41

        湖南法院网讯    湘潭男子吕彬在家跌伤致左手肘受伤,在住院治疗期间,他擅自在无证行医的楚某和黄某两处拆除石膏敷中药,在伤势无好转的情况下,吕彬来到长沙某医院诊断,为肘关节僵硬、陈旧性骨折等,并做了手术。经鉴定,吕彬的损伤构成五级伤残,因楚某和黄某对吕彬的伤情处理措施不力、方法不妥,使他的伤残等级提高了3-4个等级。吕彬向法院起诉,要求楚某和黄某赔偿其增加的经济损失。近日,湘潭县人民法院对该起健康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楚某和黄某共同承担吕彬增加损失的50%的赔偿责任。
      2013年8月30日,吕彬在家中意外跌伤致左手肘受伤,伤后当天即去湘潭县某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吕彬左肘关节后脱位,左桡骨小头骨折。后吕彬经人介绍于9月3日电话联系楚某,要求楚某为其治疗,楚某将吕彬已在医院上了的石膏托拆下并在伤处敷药。9月5日,吕彬在医院办理了出院手续,之后,继续接受楚某的治疗。治疗约一个月后,吕彬去医院照片,楚某发现吕彬的骨折部位未愈合,遂不再为他治疗。吕彬又经人介绍,来到黄某处治疗20余天,黄某对吕彬的伤采取外敷中草药及内服中药治疗。吕彬感觉受伤之手仍未好转,遂于2014年2月10日到长沙某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吕彬肘关节僵硬,左肘陈旧性骨折等。住院期间吕彬行秆桡崩小头切除等手术治疗。经鉴定,吕彬的损害后果评定为五级伤残,其本身原始损伤至少可构成玖至捌级伤残,楚某和黄某对吕彬的伤情处理措施不力、方法不妥,使他的伤残等级提高了3-4个等级。该事故造成吕彬损失近4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楚某和黄某无证行医,且均违反不稳定型骨折的医疗处理常规,对吕彬的伤情处理措施不力、方法不妥,致使其伤残等级提高了3-4个等级,应对吕彬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吕彬自己违反医院住院规则不接受正规医院治疗,对增加的损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酌情认定吕彬自身损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占总损失的50%,因楚某和黄某不当治疗致吕彬伤残等级提高而增加的损失占50%,即199768.33元;对于因伤残等级提高而增加的损失,楚某和黄某承担50%,吕彬自己承担50%;依据鉴定结论,楚某应承担50%中的60%,黄某承担50%中的40%,故楚某宜赔偿吕彬59930.50元(199768.33元×50%×60%);黄某宜赔偿吕彬39953.67元(199768.33元×50%×40%)。庭审中吕彬与楚某已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吕彬同意楚某自愿赔偿经济损失38000元,其余部分吕彬自愿放弃,对吕彬与楚某自愿达成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予以确认。遂法院判决,楚某自愿赔偿吕彬的经济损失38000元;黄某赔偿吕彬的经济损失39953.67元。(文中人名系化名)

来源:湘潭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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