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投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国资〔2015〕170号
各监管企业:
按照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有关确保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指示精神,进一步落实《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湘国资〔2015〕18号,简称“18号文件”),加强和完善监管企业的投资管理,严格防范投资风险,切实提高投资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与非国有资本合作的管理
1、积极鼓励和推进监管企业(包括下属各级有控制力的国有子企业)在主业范围内或根据战略调整的需要,开展同非国有资本的合作。合作对象的选择,一律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依规按程序在合法的市场平台上进行。确因并购操作需要且与合作对象产业链紧密关联的,可报省国资委批准后采取其它选择方式。
2、监管企业与非国有资本的合作项目,必须履行企业内部“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按18号文件规定的要求,将所有决策要件报省国资委审查。项目取得省国资委批准后,方能实施。
二、加强对金融投资的管理
3、金融投资是指对银行、证券、基金、期货、信托、保险、委托理财等方面的投资。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贷款,购买信托、基金及其他理财产品,参与非控股上市公司IPO或再融资,发起或参与设立PE或VC公司(基金)以及参与投资PE或VC类项目,直接或间接在境内外股票、债券、期货或其他权证二级市场从事证券投资活动等。
4、监管企业要严格围绕主业投资,监管企业的金融投资应严格限定在省国资委批准的范围及操作平台内。
5、监管企业一般不得发起或参与设立PE或VC类公司(基金)。以壮大自身主业或实施经出资人批准的战略布局调整为目的所必需的PE或VC投资项目,应经省国资委批准。
6、非经省国资委特别批准,监管企业不得直接在二级市场对股票、债券、期货等进行买卖(上市公司市值管理除外)。获得特别批准的监管企业,应有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组织体系和运作机制,投资项目应履行企业内部“三重一大”决策程序。二级市场的操作情况,应按季专题向省国资委和监事会报告。
7、监管企业可将闲置资金进行短期(期限不超过1年)金融投资。拟开展短期金融投资的监管企业,应制定短期金融投资的年度专项预算,此预算应由董事会决策,报省国资委审核批准实施。短期金融投资不得影响企业运营过程现金流的正常周转,投资范围仅限于购买银行发行的稳健型理财产品,投资额度一般不得超过投资议案获得董事会审议通过日的上一个月末营运资金余额的30%。速动比率小于1时,应停止开展新的短期金融投资业务。
三、完善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8、监管企业应坚持“无可研,不投资”的原则。所有投资项目应严格按18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董事会不得审议无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项目,董事应对上报国资委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全面性和规范性负责。
9、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就项目的政策环境、市场状况、技术特点、投资规模、商业模式、治理结构、专业团队、财务表现、安全环保、投资能力、管控能力、风险识别及控制等进行客观、科学、全面和规范的分析。要坚持总体分析、结构分析和个案分析相结合,静态分析和动态分析相结合,历史分析、现状分析和趋势分析相结合,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做到逻辑清晰、内容完整、测算科学、结论明确、风控到位。
10、对重大主业投资项目、非主业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应严格依法依规按程序,聘请有资质、有能力、有经验、行业信誉好的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
11、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格式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惯例,项目的经济评价应遵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布的《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1325号)中的有关要求。对可研报告不符合其基本要求和基本规范的,省国资委将退回并暂停该项目的审查。
四、整改要求与责任追究
12、各监管企业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和要求,于2015年底以前对本企业的投资项目和投资管理制度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整改规范到位。清理及整改规范情况须于2016年1月底前书面报告省国资委。
13、监管企业违反18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而进行投资的,省国资委将按18号文件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倒查追责。
湖南省国资委
201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