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关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立法程序规定﹙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1.2017  09:37

  为进一步规范立法程序,保障立法质量,提高立法效率,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立法程序规定﹙修订草案﹚》,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于2017年12月1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院2号楼(邮编10005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并在信封上注明“《立法程序规定》反馈意见”字样。

  3.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至:010-88330782。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11月17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立法程序规定(修订草案).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