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就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答记者问
为推动产业加快升级改造,根据国务院第105次常务会议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随后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及执行口径有关问题。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背景是什么?
答:去年以来,我国经济增长面临下行压力,投资增速放缓,企业投资动力不足,制约了企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面对经济发展新常态,2014年10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该项优惠政策的实施,对促进企业技术革新、加强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中国经济向中高端水平迈进,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拉动有效投资,进一步促进产业升级,今年9月16日,国务院第105次常务会议决定,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扩大到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以下简称四个领域重点行业)。这次政策调整受益面更广、惠及企业更多,预计今年将减税50亿元。这项举措对鼓励企业扩大投资,促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具有重要意义。
二、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根据国务院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范围的决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以下简称财税106号文)对此次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作了明确,具体包括:一是规定了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即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二是规定了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特殊政策,即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三是规定了企业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选择权,即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可选择是否实行加速折旧政策;四是规定了政策执行起始时间和前3季度未能享受优惠的税务处理,即此次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2015年前3季度未能计算办理享受的,统一在2015年第4季度预缴申报时或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办理享受。
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国家税务总局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范围后,为确保优惠政策尽快落地,9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明确了有关具体政策内容。为解决具体操作问题,9月25日,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以下简称68号公告),对有关政策的具体执行口径和征管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为便于广大纳税人理解掌握和基层税务部门有效执行,通过税务总局门户网站和有关媒体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及管理问题进行了宣传解读。下一步,我们将陆续开展宣传培训工作,修订纳税申报表,完善申报系统,加强政策后续管理,督导各地抓好政策落实,确保优惠政策实施到位。
四、四个领域重点行业按照什么标准执行?
答:考虑到适用本次政策的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涵盖面广,为增强政策确定性,便于具体操作,对实行加速折旧政策的四个领域重点行业采取目录式的管理方式,在财税106号文附件中直接列明了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的具体行业范围和代码。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再按照更新后的行业分类和代码执行。
五、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执行口径是什么?
答:考虑到企业多业经营的情况,为增加政策可操作性,准确判断纳税人所属行业,68号公告规定,在具体认定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时,使用收入指标来界定,即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是指以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行业为主营业务,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比例超过50%(不含)的,可享受加速折旧政策。
在实际执行中,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收入口径为收入总额,即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的收入总额概念,避免在计算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时发生歧义。第二,在计算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时应使用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开始用于生产经营当年的数据。第三,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可能会发生变化,为增强政策可操作性,以新购置并使用固定资产当年数据为标准,判断是否享受优惠政策。以后年度发生变化的,不影响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六、为何政策适用范围限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买的固定资产?
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管方式。考虑到政策适用范围如扩大到企业原有的固定资产,将会给企业带来复杂的会计调整工作,也会带来更大的减收压力。因此,综合考虑方便纳税人操作和财政可承受力,本次政策调整适用范围限定在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
七、政策对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如何理解?时间点又如何把握?
答:这次政策是对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政策。根据财税106号文和68号公告规定,对新购进固定资产的“新”字从以下三方面来把握:一是从购买时点上,2015年1月1日之前购买的不属于新购进固定资产;二是从购买人上,纳税人购买的固定资产可能是新生产的,也可能是卖方已使用过的,但从购买人角度看,这些固定资产均属于新购进的,也适用加速折旧政策;三是从取得方式上,固定资产可能有外购的,也有自行建造的。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所使用的材料实际也是购入的,因此公告明确将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也作为“购进”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取得方式不同,购买时点的确定也有所差别。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购置设备应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取得设备,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原则上以建造工程竣工决算时间为准。
八、本次政策规定了哪些加速折旧方法?
答:本次政策中规定了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也可以采取其他加速折旧方法,其目的是使固定资产成本尽快回收,加快企业资金流转,引导企业加大投资。在实际操作中需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按照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是否为已使用,分别实行两种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68号公告规定,企业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
第二,采取其他加速折旧方法的,企业也可以选择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作了明确规定,具体计算按照国税发〔2009〕81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九、加速折旧政策对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继续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吗?
答:鉴于小型微利企业在就业创业等方面的特殊作用,同时考虑到其仪器设备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特殊情况,这次政策对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财税〔2015〕106号和68号公告规定:
第一,对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第二,由于企业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已作出明确规定,为此,对小型微利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按照国税发〔2008〕116号或国科发火〔2008〕362号文规定执行,保持企业研发活动所得税政策执行标准的一致。
十、企业在购置固定资产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并享受相关加速折旧优惠,但次年开始已经超过小型微利企业标准,该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是否需要进行调整?
答:企业在购置使用固定资产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在以后年度可能不再符合标准。为了增强政策确定性,对小型微利企业当年购置固定资产按照政策享受加速折旧优惠的,即使以后年度企业不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该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不再调整。
十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否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答:实行加速折旧政策后,有些纳税人可能会出现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与财务核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不同,产生复杂的纳税调整,加之一些固定资产核算期限长,会增加会计核算负担和遵从风险;还有些纳税人生产经营成果的反映,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一些上市公司、企业集团等出于公司年度业绩披露或经营效益考核需要,选择实行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积极性也不高;此外,对亏损企业和享受定期减免税额的企业,选择实行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意义不大。享受税收优惠是纳税人的一项权利,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享受优惠。为此,财税106号文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也可选择不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
十二、纳税人可否自主选择符合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很多项,如对企业高腐蚀、强震动的固定资产允许实行加速折旧政策;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实行特殊的加速折旧政策;去年以来对生物药品制造等六大行业和这次对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也实行加速折旧政策。对一个企业来说,可能符合多个加速折旧政策。鉴于享受税收优惠是纳税人的权利,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为此,68号公告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本次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等其他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条件,可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十三、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需要税务机关审批吗?
答:为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便纳税人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已经取消“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事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汇算清缴申报中直接享受该项优惠政策,不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为保证优惠政策正确执行,引导企业正确核算,68号公告对企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提出了要求,即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并建立管理台账,准确反映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十四、企业2015年前三季度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未能及时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如何补充享受?
答:本此新政规定,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2015年1月1日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对企业2015年前3季度按规定应享受而未能享受加速折旧优惠的,可采取两种方式处理:
第一种方式,在2015年第4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享受,即将前3季度应享受未享受的加速折旧部分,与第4季度应享受的加速折旧部分,在2015年第4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汇总填入预缴申报表计算享受。
第二种方式,在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即将前3季度应享受未享受的加速折旧部分,在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统一计算享受。
链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