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检察院立案监督成功追回农民工劳动报酬
2018年5月1日,农民工杨某某、李某某终于领取到了被拖欠了两年的劳动报酬,共计25000元。同时,其老板黄某某也因付清了农民工的劳动报酬,被嘉禾县人民检察院以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该案是嘉禾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嘉禾县人社局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成功追回农民工劳动报酬的第一起案件。
2016年8月,黄某某经人介绍承包了嘉禾县电网公司综合楼钢筋制作和包扎工程。后黄某某雇请了李某某、杨某某等人做工。该工程于2016年12月份完工。然而,黄某某却以承包该工程亏本,没有剩余的钱支付李某某、杨某某的工资为由,拒不支付。无奈,李某某、杨某某向县人社局投诉,要求黄某某支付工资25000元。
嘉禾县人社局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调查,并于2017年1月20日向黄某某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但是黄某某采取逃匿的方式拒不支付。嘉禾县人民检察院得知该案件线索后,向嘉禾县人社局调阅了卷宗材料。经审查认为,黄某某的行为已经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12月7日建议嘉禾县人社局将案件移送嘉禾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嘉禾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进行了网上追逃。后黄某某于2018年4月26日在涟源市杨市镇利新社区被长沙铁路公安处娄底南站派出所民警抓获。
黄某某到案后,在检察官的释法说理下,主动付清了被害人李某某、杨某某的劳动报酬25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刑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据此,该院作出上述不批捕决定。
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检察机关有职责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监督,有职责监督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立案侦查,有职责监督公安机关将不涉嫌犯罪的案件撤销立案。2017年以来,该院对环境保护、贩卖毒品及盗窃等案件立案监督8件,有效地维护好了当地民生、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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