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男子趁书记员不备强行撕毁听证笔录 被拘留15日
司法听证笔录是什么性质的文书?若强行撕毁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12月初,邵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强行撕毁听证笔录的委托代理人刘东某依法处以15日的司法拘留。
【案情回放】
2014年12月4日,邵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刘群某、刘栋某限期腾地决定非诉执行案举行听证会。刘东某作为刘群某、刘栋某两人的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听证结束后,书记员按照规定要求被申请人刘群某、刘栋某及刘东某仔细核对笔录确认无误后并签字。刘东某在签完第一份听证笔录(刘群某案)后,要求对记录进行拍照并复印带走,但未获法官的当场许可。刘东某遂认为在听证记录上签字会对自己带来不利后果,便拒绝在第二份听证笔录(刘栋某案)上签字。他趁书记员不备时突然将已签字确认的听证记录拿走并快速离开办案区域,工作人员发现后立即前往劝阻,刘东某拒绝交出笔录,将听证记录撕毁。
【法官说法】
本案审判员曾玉平说,《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应当记入笔录,并由法官、书记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人民法院就非诉执行案件举行的听证是一种司法听证,听证笔录与庭审笔录法律性质一样,是人民法院审查权行使的产物,对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强制执行的裁定有重要作用。《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第115条第二款规定: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刘东某将听证笔录撕毁,已严重违反法庭规则,妨碍人民法院正常司法秩序,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其处以15日拘留。
【温馨提示】
撕毁笔录,既是对自己正当权利的无视,也是对司法权威的蔑视,切不可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