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公布家暴告诫制度实施办法 6月20日起实施

13.06.2016  21:49

(今日上午,湖南省公安厅会同省妇联、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湖南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

(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袁友方介绍《告诫实施办法》相关情况。 星辰全媒体记者 刘志峰/摄)

   星辰在线6月13日讯(星辰全媒体记者 刘志峰) 我国首部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专门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今日上午,湖南省公安厅会同省妇联、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湖南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告诫实施办法》),对告诫的适用范围、适用情形、实施程序以及法律后果进行了明确。该《告诫实施办法》将于6月20日起正式实施。

  此次湖南在全国率先出台的《告诫实施办法》中,主要对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告诫的适用范围。 既包括配偶、父母(养父母)、子女(养子女)、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继父母、继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之间,也包括家庭成员以外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发生的暴力伤害行为。

   告诫的适用情形。 告诫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了不予治安管理处罚,但应当依法实施告诫的四种情形,即:家庭暴力行为情节较轻的;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实施家庭暴力情节显著轻微的;对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受害人谅解的以及其他应当作出告诫的家庭暴力行为。

   告诫的实施程序。 家庭暴力行为符合告诫情形的,由行为发生地公安派出所依法受理为行政案件,自受理家庭暴力报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告诫决定并组织实施。在实施告诫过程中可邀请当地乡镇(街道)妇联组织或居(村)民委员会参加。告诫作出后,社区民警和居(村)民委员会将对家暴人和受害人进行监督查访,并做好查访记录。

   告诫的法律后果。 对经告诫后拒不改正,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家庭暴力告诫书》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人民法院审理家庭暴力人身伤害刑事案件,在该刑事案件发生之前公安机关曾对加害人进行过告诫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处理该刑事案件的酌定情节。通过告诫制度的实施,最大限度的维护家庭和谐稳定,最大限度的促使反家暴职能部门积极履职,最大限度的防止家庭矛盾激化升级。

  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袁友方表示,公安机关在家庭暴力尚未构成太大伤害时,对加害人进行告诫,有利于靠前干预家庭暴力,防止家庭暴力进一步恶化升级,并对家庭暴力再次发生起到有效预防作用。同时,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加害人出具书面性告诫文书,不但能对加害人起到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也有利于受害人收集、保存家暴行为证据。由于家庭暴力告诫对家庭暴力加害人不设置强制性义务,对其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因此也不设置救济程序,有利于降低行政管理的风险和成本,有利于行政机关“积极行政”,尽早对家庭暴力进行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