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官也见官”

14.05.2015  19:19
  湖南法院网讯  5月13日,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凤凰县某某快运服务部与被上诉人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称湘西州人社局)及原审第三人唐某某工伤行政确认一案。湘西州人社局党组成员、分管副局长彭庆礼出庭应诉。这是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湘西中院审理的首起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

  新《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作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刚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全面深化改革和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建立和推行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助于行政机关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锤炼。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形成既可以通过外在的法制宣传和考核,也可以通过内在的亲身实施,而亲自出庭应诉,就是最好的实践方式。

  其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助于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新《行政诉讼法》开篇第一条开宗明义把“解决行政争议”作为立法目的之一。行政机关负责人亲自出庭应诉,展现了行政机关放下身段寻求解决问题的诚意,从而为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提供了可能。

  第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彰显了对行政相对人的尊重,有助于提升行政机关的公信力。“民告官不见官”是长期困扰行政审判工作的难题,难免造成原告对“诉权平等”、“程序公正”的诉讼理念产生怀疑。积极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能够真正体现官民之间形式意义上的平等,使行政诉讼制度真正成为官与民之间解决纠纷的平台。 来源: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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