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村村民生嫌隙 法官调解握手和

06.07.2015  19:13
  湖南法院网讯  同村村民黄某与杨某发生争执而造成黄某受伤,黄某遂一纸诉状将杨某告上法院要求杨某赔偿损失。

  2015年3月上旬,杨某在石桥乡株木村水库边与受害人黄某发生争执,后杨某将黄某拖拉到地上,并骑在黄某身上,后杨某被闻讯而来的民警制止住。黄某受伤后被送往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4000多元。经鉴定:黄某多处软组织损伤,头皮血肿,评定为轻微伤。被鉴定人自受伤之日伤休10天;后期治疗费500元。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因协商不成,原告黄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6000余元。

  法院审理后发现,黄某与杨某是同一个村的村民,杨某曾担任村妇联主任。黄某与杨某发生争执的原因是黄某认为杨某在担任村妇联主任期间,多次故意让黄某未获得乡政府及村里的部分农业补贴。在法院主持双方调解过程中,原告黄某坚持要求被告杨某按民事起诉状的诉请金额一分不少地赔偿。承办法官认为,黄某与杨某的矛盾焦点和乡政府、村委会存在一定的联系,便邀请乡政府干部、株木村村干部协助该案的调解工作。在法院和乡、村干部的协助下,最终黄某与杨某消除误会,尽释前嫌,握手言和,黄某撤回起诉。 来源: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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