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同居生子分手 未婚妈妈讨要抚养费获准
20.01.2016 18:34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09年,原告陈某和被告刘某在邵阳同一家公司工作时相识,双方互有好感,经过多次来往后,就确定了恋爱关系。2010年,陈某和刘某在双方父母的催促下,摆了结婚喜宴,但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便以夫妻名义同居了。2011年,两人生育了一名男孩。儿子出生后,迫于生活压力,陈某在家照顾小孩。刘某南下广东打工,因交友不幸染上了吸毒和赌博的恶习。陈某和刘某为此经常吵架,感情迅速降温,且刘某很少拿钱给陈某抚养孩子。2013年8月,被告刘某被公安机关决定强制戒毒两年。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两人同意解除同居关系,但因小孩的抚养问题没有达成协议,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小孩归自己抚养,被告刘某按月支付小孩抚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对于子女的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相关情况综合判断确定。该案中,非婚生小孩近年来一直跟随原告陈某生活,且被告刘某有吸毒历史,为使小孩有一个稳定健康的成长环境,由原告陈某抚养为宜,被告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自判决生效之月起至小孩年满18周岁止。
法官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18岁)为止。 来源: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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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2016 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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