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嬉闹伤脾脏 法院判决三方担责
18.03.2016 13:03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小军与小明均为桃源县某中学七年级学生,2014年10月15日晚下晚自习课后,二人回到寝室后顽斗、嬉闹,拿书互相扔,玩闹过程中不幸发生了意外:小明将一本书扔向小军时,书角击中小军的身体,小军随即蹲下去,脸露痛苦表情,其他同学见状马上通知老师,后学校将小军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治疗,诊治过程中,医生发现小军脾脏受损,并进行了脾脏切除术。目前小军身体逐渐康复,但被鉴定为八级伤残,懵懂的他情绪十分低落,家人也都伤心不已。在治疗及康复过程中,后来小军家人就赔偿事宜与小明家人、学校、保险公司没有达成一致,便一纸诉状将三方诉诸于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认为,行为人小明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小军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在教育管理中出现了疏漏,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小明作为侵权人应承担侵权责任,某中学作为小军、小明所在的学校,学生之间发生了打斗行为,说明学校在平常的教育管理中出现了疏漏,且学校对其已尽教育管理职责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另外,小明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母亲作为其监护人,对小明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其母亲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某中学为包括原告在内的学生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校(园)方责任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之规定,被告某中学对原告所负赔偿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校方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最终,桃源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小明、被告某中学、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小军各项损失共计185000余元。 来源:桃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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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3.2016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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