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原审计局局长胡国清因履职不力被处分

24.02.2016  12:40
  红网湘西站2月24日讯(通讯员 州纪宣)2015年,湘西州纪委、吉首市纪委、检察院等查办了吉首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案,严肃追究了相关人员责任,为国家挽回了重大经济损失。调查发现,胡国清作为吉首市审计局局长、保障性住房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成员,未按规定安排对吉首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并且对单位相关人员管理不到位,致使吉首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中心擅自出具了盖有公章的城市棚户区改造价格便条,后被吉首市房产局用作签订合同和支付工程款的依据,先后给相关公司支付棚改资金6139万元,经调查组委托第三方进行审计,认定超付棚改资金1260万元,超付额度达20%。2016年1月26日,州纪委常委会议研究,胡国清同志因履职不到位,对造成超付棚户区改造资金的严重后果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决定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并建议调整工作岗位。
  
  履职尽责是党员干部最基本的政治品格和纪律要求。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进行了划分,分为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三者的共同点是“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责”。不履行职责,即没有在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或者正当合理的期限内履行职责,通常说的“该管的事不管”“该办的事不办”“推诿、拖拉”等属于这种情况。不正确履行职责,即没有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方式履行职责,以及不适当履行职责和不完全履行职责等,通常说的“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属于这种情况。损失或者后果,是指对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包括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