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原审计局局长胡国清因履职不力被处分
24.02.2016 12:40
本文来源: 湖南红网
履职尽责是党员干部最基本的政治品格和纪律要求。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进行了划分,分为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三者的共同点是“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责”。不履行职责,即没有在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或者正当合理的期限内履行职责,通常说的“该管的事不管”“该办的事不办”“推诿、拖拉”等属于这种情况。不正确履行职责,即没有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方式履行职责,以及不适当履行职责和不完全履行职责等,通常说的“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属于这种情况。损失或者后果,是指对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包括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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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2.2016 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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