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财产受保护 擅砍楠竹属侵权

26.11.2014  20:04
  湖南法院网讯  刘某系冷水江市铎山镇城山村的村民,其房屋南侧的旱土上有一篇楠竹林。该村礼堂位于刘某住房的东南方,两屋之间有一条人行小道,1991年10月8日,铎山镇城山村村委会将礼堂出卖给李某,尔后李某又将礼堂卖给谢甲、谢乙父子两居住。2014年6月,谢甲、谢乙准备对居住的礼堂进行改建,认为刘某旱土上生长出来的楠竹阻碍其建房,于是在未经刘某同意的情况下先后分两次请人砍掉其61根楠竹。刘某要求谢甲、谢乙进行赔偿遭到拒绝后,遂起诉至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提交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足以证明原告住房南侧旱地的使用权人是原告刘某,该旱地上的楠竹也应归刘某所有。被告谢甲未征得刘某的同意,砍伐原告的楠竹61根,其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因原告无证据证明谢乙砍伐原告的楠竹,谢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法院以依法向林业主管主管部门调取的楠竹市场行情价格作为赔偿计算标准,判决被告谢甲赔偿刘某损失700元。该案判决生效后,谢甲及时进行了赔偿。 来源: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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