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经营受保护 恶意偷税获惩罚

10.10.2015  16:10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执行了一件税务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田某被强制执行税款、滞纳金、罚款及加处罚款等共计45856.3元。田某原本只需缴纳税款16885.7元的纳税义务,而现在却承担了近3倍的代价。

  2013年3月和9月,田某先后两次与乙公司签订了两份承包建筑施工协议,由田某承包建筑工程施工,约定工程款共计349600元,当年底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公司支付了田某工程款332150元,但扣下17450元拟为田某代缴税款。田某对此一纸诉状将乙公司告到了新晃县法院。法院审理后,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支持了田某的诉请。通过法院执行,田某拿到了工程款17450元。

  然而,田某在本次建筑承包经营活动中,一直未开税务发票,不缴纳地方各项税款共16885.7元。新晃县地方税务局获悉后,于2015年1月27日向田某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限其15日内补缴税款,逾期将收取滞纳金。但田某置之不理。2月12日,县地税局依据行政处罚法对田某的偷税行为作出了罚款的处罚决定,限其15日内缴纳,逾期将承担加处罚款。至7月27日,县地税局又进行了催告,田某一直未履行缴纳税款及罚款。8月24日,县地税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时田某共需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及加处罚款达到了45856.3元。法院在依法审查后,根据县地税局的申请对田某进行强制执行,扣划了田某的银行存款。

  法官提醒:田某由受法律保护到再受法律制裁的戏剧化经历告诫每一个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依法纳税,法律就是我们的保护神,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来源: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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