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权益得保护 当事人送锦旗点赞
20.05.2016 12:30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04年6月19日,肖某兴代表肖某德等12名合伙人与绥宁县金屋塘镇某村民委会签订了《山林山地承包合同书》,承包了该村委会集体所有的一片山地,承包期限为30年。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交清承包款90000元,由肖某德等12人按8股交纳。2010年10月,肖某兴在绥宁县林业局对山场的林木、林地状况进行了登记,登记的林地使用权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均为肖某兴。2011年1月,12名合伙人在内部将山场的林木转卖给肖某兴砍伐经营,双方签订了《林木(青山)转卖合同书》。约定自2011年元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将山场范围内的杉、松木转卖给肖某兴,林木转卖总价款62000元,所得价款均按8股进行平分。
2012年8月,肖某德等12人经商议签订了山场管理规定,规定在没有其他变化的情况下,继续维护公益林,其收入归全体股东所有。2012年,因生态保护的需要,政府将此片山林全部划为生态公益林。2012年、2013年肖某兴将所得公益林补贴款分配给了所有合伙人。2014年,肖某兴以《山林山地承包合同书》是其名义签字和《林权证》登记的林木所有权人、林木使用权人和林地的使用权人均是被自己为由,拒绝将2014年的公益林补贴款拿出供其他11人按股份份额分配。故酿成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肖某兴、肖某德等12人是按份均等出资承包山场的经营者,依法享有共同受益和经营管理的权利。山场的公益林补偿金属于12人共有,并应按股平均分配。肖某兴未将2014年山场的公益林补偿金供肖某德等11人分配,损害了共同经营管理权人的合法权益。肖某德等人请求确认该山场经营管理权归所有出资者按出资份额共有、2015年至2034年大花圷生态公益林补贴款由所有出资者按出资份额分配及由肖某兴退出2014年生态林补贴款以供所有出资人原告按山林承包份额分配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案件判决后,肖某兴与肖某德等人就生态林补贴款分配达成了和解。于是,有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来源:绥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05.2016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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