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起纠纷 法官悉心调解促和谐

13.08.2015  14:58
  湖南法院网讯  一方认为对方没按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另一方认为对方的产品有质量问题对是否违约提出异议,两家企业为这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扯皮不清。近日,经过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组织调解,消除了两家企业的困扰。

  2013年7月,江华县甲食品厂向湖南乙水务环保科技公司购买了一批水处理设备,双方签订了采购合同。甲公司在使用乙公司的设备过程中,认为该机械产品有质量问题,且乙公司未及时对设备进行维护,甲厂花费45000元自行请他人进行了维护,应在需支付的尾款中扣除。但乙公司认为甲厂已经违约,除应支付合同尾款240000元外,还应支付违约金102400元。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法官提出的酌情减轻违约金的方案得到了双方的认可,经过充分的沟通协商,双方达成了“甲厂于2015年8月20日前付清到期合同尾款240000元,并支付因逾期付款产生的违约金30000元”的调解协议。 来源: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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