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合同诈骗700万获刑13年

01.04.2016  12:30
   湖南法院网讯   (张晨) 近日,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涉案金额巨大的租金诈骗案。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9日,被告人常某与株洲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物业认购协议书》,认购位于株洲市某项目的6栋7、8、9层商品房,并支付购房定金200万元。签订协议后,被告人常某并未如期向该公司支付房款办理购房手续,并隐瞒无力支付购房款项的事实,但却以此房屋要做洗浴项目为幌子对外招租。

  2013年8月30日,常某与被害人李某签订了《出租合同协议》。李某依约先后将定金200万元、租金500万元汇入常某的银行账户。被告人常某收取700万元后,全部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其他消费,并未将该笔资金用于与履行协议相关的任何事项。

  2013年10月至2014年3月期间,被害人李某等人一直催问“项目”的进场装修事宜,常某均以相关手续尚在办理为由一再拖延。2014年6月20日,出租协议所注的开业时间已过,李某提出退出洗浴项目,要求退还700万元租金。常某应允并写下承诺书,承诺其在2014年7月20日之前办妥购房等一切手续,否则同意李某退出洗浴项目并在2014年8月底前将700万元分次退还。承诺期限过后,李某等人又多次联系、催促常某退款,常某则以“资金没到位”为借口继续拖延,最后承诺最迟在2014年9月底之前退还全部钱款,但直至案发,被告人常某仍未将700万元退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与李某所签房屋租赁合同过程中,隐瞒其没有实际购买目标房屋的真相,明知自己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仍骗取李某的合同款项用于归还其他债务,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常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退赔李某犯罪所得700万元。

  法院提醒:人们在进行招租、买卖等活动的时候,如涉及金额较大,一定要谨慎行事,弄清事情缘由真相,不要轻信他人,轻易把钱财交易出去,让别有用心之人有可乘之机。 来源: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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