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为民好法官 鲜红锦旗送答谢
30.12.2016 21:35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株洲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4年6月5日到被告公司上班做中控维修电工。2015年3月12日,原告在上班时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手第四手指末端骨折、三四手指多处皮肤肌肉挫伤。2015年5月12日,株洲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受伤为工伤。2015年7月29日,经株洲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致残程度为十级。因双方对补偿金额分歧较大,故原告向法院起诉。
2016年6月15日,株洲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支付原告刘某各项损失共计6.7万余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公司自愿将6.7万元补偿款支付给了原告刘某某。 来源:株洲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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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2.2016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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