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一司机醉驾撞上石堆 未伤人仍判拘役3个月

06.04.2016  16:19

  “现在本庭宣判,被告人曹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近日,资兴市人民法院对危险驾驶司机,同时也是本案唯一受害人的曹某做出一审判决。醉驾司机曹某没想到,醉驾行为只伤到自己,没有伤害到其他人,仍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2015 年 11月19日晚上8点,在聚餐上喝了不少酒的曹某发现时间不早,便骑上自己的摩托车,沿S213线从资兴市三都镇赶往资兴市唐洞街道新区。当车行至程水镇石鼓路段时,酒劲上来的曹某感到越来越迷糊,眼皮很沉,身体不听使唤。迷迷糊糊的曹某没注意到,他的摩托车正朝一堆修复公路所用的碎石越开越近,当摩托车距离石堆只有不到20米时,曹某才猛然发现碎石堆的存在,此时他急踩刹车转动龙头,为时已晚。撞上了石堆的曹某被连车带人整个抛飞,车子倒地受损,曹某本人也因此右手骨折,万幸的是没有其他人员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伤。

  交警赶到现场后迅速将受伤的曹某送至医院救治,晚上9点10分,交警大队民警提取了曹某的血液样本,经过专业司法机构鉴定,曹某血液中酒精定性为阳性,属于醉酒后驾驶。资兴交警大队认定此次交通事故司机曹某负主要责任,路段维护承包人王某负次要责任。随后,曹某同路段维护承包人王某达成了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协议。

  3 月29日,经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资兴市人民法院合议庭审理认定被告人曹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确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曹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判处曹某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通讯员 周霞 黄傲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