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召回范围扩至一般产品
█召回范围扩至一般消费品,同等对待国内与进口产品
█生产者是召回第一责任人,经营者、供应商也要负责
█消费品召回实施目录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和召回程序
国家质检总局16日发布公告,就《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提出,消费品召回将同等对待国内与进口产品,生产者及销售者、零部件生产供应商等经营者均对消费品召回负有相应的责任,意见稿的发布有望结束我国在消费品召回监管领域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
法律法规空白成国外企业召回绕过中国市场的借口
“作为一种产品安全后市场监管手段,缺陷产品召回是国际通行做法。” 质检总局执法监督司有关负责人介绍。
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始于2004年汽车产品召回。2007年7月质检总局发布《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开始实施儿童玩具产品召回。此外,我国还累计实施电子电器产品召回31次。
“我国消费品召回的品种和范围不够广泛,还缺乏完善的法规制度。”该负责人说。“大量缺陷消费品应召回但未召回,存在着安全隐患的缺陷产品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同时,这也成为国外企业开展召回行动却忽略中国市场的借口,‘中外有别’‘区别对待’‘一碗水端不平’等不合理现象因此频频上演。”
生产企业是召回主体,政府部门承担监管职责
作为后市场监管手段,谁是召回的第一责任人呢?“需要明确的是,缺陷消费品的召回主体是企业而非政府,政府部门主要承担监督管理的职责。”该负责人强调。
意见稿第四条明确规定“生产者是缺陷消费品的召回主体。消费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依照本办法实施召回”。作为召回工作顺利开展的先决条件,生产者的首负责任有助于督促其筑牢第一道“质量安全防线”。
“结合《缺陷汽车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工作实际情况,本次意见稿还将经营者、零部件生产供应商等纳入到消费品召回‘责任链条’中。”该负责人补充。销售者、租赁者、修理者、零部件生产供应商、受委托生产企业等相关经营者负有向质检部门报告和向生产者通报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关信息。其次,经营者获知消费品存在缺陷后,应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消费品,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
不仅是国内生产的产品,进口产品在召回上也因本次意见稿享受到了“国民待遇”。征求意见稿第三条规定的生产者范围,还包括从中国境外进口消费品到中国境内销售的企业。因此,进口商是进口消费品召回的第一责任人,与国内消费品生产者负有同等义务。
省级质检部门拥有缺陷调查权
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意见稿规定,将根据消费类产品存在伤害及安全隐患的风险情况,对消费品召回实施目录管理,目录由质检总局制定、调整。
“目录管理制度将改变我国现行的根据不同的产品分别制定单一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的立法模式,将儿童用品、电子电器产品在内的一般消费品都纳入召回管理范畴,并实行统一的管理体制和召回程序,有利于节约立法资源和行政资源。”执法监督司有关负责人介绍。
召回制度的顺利实施离不开监管,意见稿规定,消费品召回实行质检总局和省级质检部门二级监管模式。意见稿在赋予省级质检部门对各行政区域内消费品召回管理权的同时,强调了质检总局的统一组织协调性。
根据意见稿规定,省级质检部门拥有缺陷调查权,并负责收集本行政区域内消费品缺陷投诉、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处理生产者异议、指导生产者进行召回计划、提供召回阶段性报告、备案召回总结报告等。
“对消费品可能存在造成严重后果缺陷或跨区域的,质检总局可以直接开展缺陷调查,并通报生产者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该负责人介绍,“如果生产者应召回未召回的,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的省级以上质检部门可对生产者实施责令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