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问题发生冲突 持刀砍伤他人获刑赔钱

25.05.2016  11:28
   湖南法院网讯   (魏海艳 蒋汉国) 日前,道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吴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5年6月29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吴甲与黄乙因工作问题发生争吵,相互扭打在一起,被害人黄丙去找哥哥黄乙,黄丙看到哥哥黄乙被打倒在地,就用摩托车大锁击打被告人吴甲的头部。被告人吴甲跑到厨房内拿了两把菜刀将被害人黄丙砍伤。经鉴定,被害人黄丙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6年1月27日,被告人吴甲与被害人黄丙达成刑事和解,赔偿被害人黄丙经济损失28000元人民币,并取得了被害人黄丙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甲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吴甲与被害人黄丙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黄丙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黄丙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此案矛盾已经化解的事实,对被告人吴甲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吴甲的量刑意见,罪责刑相适应,法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如上判决。 来源:道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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