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土厅等3厅局联合发文做好森林、林木、林地不动产登记工作
7月31日,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做好森林、林木、林地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要求加快移交林权登记档案资料,加快完成林权首次登记工作,健全完善林权纠纷调处机制,依法做好林权流转与不动产登记衔接等。
明确时间节点 12月31日前完成所有登记档案资料移交
《通知》指出,林权登记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内容,但一些地方仍然存在林权登记职责整合不到位、档案资料移交不到位、政策把握不准确和部门职能衔接不顺畅等问题,导致林权登记业务没有开展起来,影响了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全面实施和林权合法权益的保护。《通知》强调,各地要引起高度重视,依法整合林权登记职责,按照“人随事走”的原则划转和调配工作人员,优化登记业务流程,健全工作制度,全面开展林权登记工作。
历史登记资料的完整移交是不动产登记业务准确高效开展的工作基础。《通知》要求,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组织领导下,加强协作配合,认真做好林权登记历史资料的移交工作,确保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完整移交包括林权登记申请表、林权登记台账、现场勘验图表和审核确认材料、公示和公告材料、汇总地形图等纸质登记资料和电子数据。纸质登记资料由县林业主管部门以村或组为单位整理后完整移交,电子数据资料由省林业厅组织对全省林权权属数据库按市县分割后统一分发给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再由各地林业主管部门检查、整理后整体移交给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移交双方要出具移交清单并签字盖章。林业主管部门要确保移交的登记资料和电子数据全面完整、数据准确、格式统一规范。在历史资料完整移交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采取向林业主管部门逐宗调取的方式解决不动产登记业务所需。在历史资料完整移交之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做好规范整理、信息化和整合入库工作。
林权首次登记尚未全面完成的 分三种情形加快完成
《通知》强调,加快完成林权首次登记工作。对于林权首次登记尚未全面完成的地方,要在本级政府的组织领导下,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继续完成林权首次登记发证。在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林业主管部门已经完成林权勘测和调查确权,但尚未登记发证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召集权利相关方签字确认并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登记发证;尚未完成首次调查确权工作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林权勘测调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林权勘测调查成果,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有关要求登记发证。对于林业主管部门已经完成林权首次登记的,原有登记成果继续合法有效,在办理林权转移、变更、注销、抵押等不涉及界址变化的不动产登记时,应继续沿用原有成果;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登记业务时,发现原有调查成果不能满足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时,应商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原来首次登记的要求利用1:2000基础数据成果开展补充勘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凭林业主管部门补充勘测成果进行不动产登记。补充勘测调查不得向申请人收取林权勘测费用。
国土、林业两部门共同做好林权纠纷调处
《通知》要求,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完善林权纠纷调处机制,共同做好林权纠纷调处工作。林权流转交易产生的纠纷和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调处。林权权属纠纷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调处。实施统一登记前,因林权登记引发的林权纠纷,由林业主管部门为主调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配合;实施统一登记后,因林权登记产生的新林权纠纷,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主调处,林业主管部门配合。
依法做好林权流转与不动产登记的衔接。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林权流转管理和服务,认真做好流转合同的签订鉴证等合法性确认服务工作。因林权流转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由双方当事人凭合法有效的流转合同等有关权源材料向本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林权流转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林权流转合同。国有、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森林资源,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助的生态公益林等流转,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须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或许可的,权利人应先按照管理权限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或许可后,再凭有关批准许可文件、流转合同等权源材料向本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彭小云/文王丽容/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