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包合同无效 发包方应向实际施工人退还保证金

03.04.2015  19:35
  湖南法院网讯  众所周知,我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工程发包、转包、分包都有严格的规定。那么,在转包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起诉发包方呢?日前,汉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转包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诉请发包方退还履约保证金获法院支持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09年10月,林某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承包施工合同,合同对项目工程及履约保证金等内容做了相关规定。林某将该工程以甲公司第一分公司的名义转包给文某,文某于同年10月将工程履约保证金通过银行汇款支付给林某,林某将保证金交给乙公司,乙公司出具了收据。2013年经法院判决认定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系林某伪造印章后签订,甲公司未参与该工程的建设。文某依约完成了工程并已鉴定合格,乙公司只退还了部分履约保证金,余下的15万元未返还。

庭审直击:发包方主体是否适格,成为案件争议焦点

  因乙公司未退还15万元履约保证金,文某将其告上了法庭。汉寿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庭审过程中,发包方乙公司是否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乙公司是否应向文某退还履约保证金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乙公司辩称其与文某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其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工程合同的履约保证金是乙公司直接从甲公司第一分公司收取的,文某并未向乙公司交付履约保证金,故原告请求返还履约保证金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实际施工人诉请获法院支持

  经过激烈的庭审举证、质证,结合查明的案件事实,汉寿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文某虽与乙公司没有直接签订建设施工合同,但文某基于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转承包该工程,虽转承包合同基于林某伪造印章而属无效合同,但原告实际进行了施工,且该工程现已竣工并经鉴定合格,乙公司系文某的施工成果的受益方。文某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向乙公司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乙公司是本案适格的主体。履约保证金实际是由文某交由林某后转交给乙公司的。文某作为实际施工人,在支付保证金后,积极组织施工,履行了乙公司与林某冒用甲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的义务。且乙公司在不能证明已将该保证金退还给林某的情形下,为维护实际施工人的利益,根据公平原则,乙公司应向文某返还履约保证金。故汉寿法院支持了文某的诉请,判决乙公司向文某退还15万元履约保证金。 来源:汉寿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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