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办发〔2014〕26号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中办发〔2013〕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推动殡葬改革的重要意义
殡葬改革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关系党风政风民风。在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大力推动下,广大党员、干部带领群众积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革除丧葬陋俗,文明节俭办丧事,殡葬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我省殡葬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为:部分地区遗体火化率下滑,骨灰装棺再葬、乱埋乱葬、修建大墓豪华墓问题突出,滥占耕地林地现象严重,浪费了大量自然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一些地方重殓厚葬之风盛行,盲目攀比,封建迷信活动活跃;一部分人在城区乱搭灵棚,沿街游丧,严重干扰群众正常生产生活;少数地方非法经营公墓,私抬丧葬用品、丧葬服务价格,扰乱殡葬市场秩序;少数党员、干部甚至个别领导干部利用丧事活动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热衷风水迷信,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败坏了社会风气。这些现象亟需整治。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殡葬改革,明确要求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全省广大党员、干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是移风易俗,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的应尽责任;是推动文明节俭治丧,减轻群众丧葬负担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党风政风建设,树立党和政府良好形象的必然要求;是解决人口增长与资源环境矛盾,造福当代和子孙后代,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深入宣传贯彻殡葬法规制度,完善政策措施,逐步形成党员和干部带头、广大群众参与、全社会共同推动的殡葬改革良好局面。
二、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在推动殡葬改革中的带头作用
(一)带头文明节俭办丧事,树立时代风尚。党员、干部应当带头文明治丧,简办丧事。要在殡仪馆或合适场所集中办理丧事活动, 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公共场所搭建灵棚。采用佩戴黑纱白花、播放哀乐、发放生平等方式哀悼逝者,自觉抵制迷信低俗活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党员、干部去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召开追悼会。举行遗体送别仪式的,要严格控制规模,力求节约简朴。对于逝者生前有丧事从简愿望或要求的,家属、亲友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充分尊重和支持。严禁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严禁借机收敛钱财。
(二)带头火葬和生态安葬,保护生态环境。在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火葬区,党员、干部去世后必须实行火葬,不得将火葬区遗体运到土葬区土葬。火化后的骨灰应当安放在公墓或骨灰安放设施内,提倡采取壁葬、树葬、花葬、草坪葬、撒散等少占或不占地的生态节地葬法,倡导墓碑平卧式、小型化、艺术化,不得将骨灰装棺再葬,不得超标准建墓立碑。在暂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土葬改革区,党员、干部去世后遗体应在公墓内集中安葬;未建公墓的地方,遗体应选择荒山瘠地集中安葬;不得乱埋乱葬,不得修建大墓、豪华墓,提倡平地深埋、不留坟头。在殡葬设施建设、遗体处理、遗物焚烧、骨灰(遗体)安葬等方面,树立绿色低碳理念,注重节能减排,保护环境。鼓励党员、干部去世后捐献器官或遗体。少数民族党员、干部去世后,尊重其民族习俗,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安葬。
(三)带头文明低碳祭扫,传承先进文化。党员、干部应当带头文明祭奠、低碳祭扫,主动采用敬献鲜花、植树绿化、踏青遥祭、经典诵读等方式缅怀故人,弘扬慎终追远等优秀传统文化,不得在禁火期、禁火区焚烧纸钱、燃放鞭炮。积极倡导和参与社区公祭、集体共祭、网络祭扫等现代追思活动,带头祭扫先烈,带领群众逐步从注重实地实物祭扫转移到以精神传承为主上来。
(四)带头宣传倡导殡葬改革,弘扬新风正气。党员、干部要积极主动宣传殡葬改革,加强对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的教育引导,提倡厚养薄葬理念,及时劝阻不良治丧行为,自觉抵制陈规陋俗和封建迷信活动,倡导文明新风。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对直系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丧事活动的约束,积极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对不良倾向和苗头性问题,要做到早提醒、早制止、早纠正,决不允许对违法违规殡葬行为听之任之甚至包庇纵容。
三、努力提高推动殡葬改革的服务保障能力
(一)加快推进殡葬服务体系建设。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立足实际,制定和完善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明确殡葬改革目标任务和方法步骤,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人口、耕地、交通等情况,对现有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进行重新调整划分,适当扩大火葬区的范围,原则上县城所在地均划为火葬区,火葬区范围要明确到街道、乡镇和社区、村。长株潭地区火葬区覆盖面逐步达到100%。统筹确定殡葬基础设施数量、布局、规模和功能,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善、功能齐全、服务便捷的基本殡葬公共服务网络。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加快实施殡葬事业单位改革。要加强殡葬职工队伍建设,改善工作环境,落实殡葬职工特殊岗位津贴和基本工资待遇。
(二)加快殡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加大投入,重点完善殡仪馆、骨灰堂、公益性公墓等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设施。力争到2020年,所有县(市)都建有殡仪馆,规模较大、人口集中的乡镇有治丧场所;火葬区的殡仪馆均有火化设备,并按照环保节能要求,更新改造一批火化设备;所有县(市)都建有公益性骨灰存放楼(堂、塔)或公益性墓地,火葬区的乡镇要建有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
(三)完善殡葬救助制度和惠民殡葬政策。各级各部门要在落实已有惠民殡葬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惠民范围,增加服务项目,提高保障标准,逐步从重点救助对象扩大到户籍人口和常住人口,从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延伸扩展到奖补生态安葬方式,力争到2020年,全面建立基本殡葬服务保障制度。各级财政要按照湘民发〔2012〕58号文件要求,落实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所需资金,省级财政对贫困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四)不断强化殡葬监管和行风建设。要制定公平公正的行业政策,加强殡葬服务、骨灰安葬、土葬改革、移风易俗、清明祭扫和环境保护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临街搭棚治丧、乱埋乱葬、修建大墓豪华墓等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对禁止建造坟墓地区按规定开展无坟化治理。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对殡葬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动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按照“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要求,加强殡葬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大力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和“优质服务月”活动,提升行业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
(五)建立健全殡葬管理法规制度。加快修订《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健全基本殡葬服务保障、殡葬服务市场监管、丧事活动管理执法等方面的制度。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对乱埋乱葬、违规建墓等行为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积极建立殡葬改革激励引导机制,实行生态安葬和土葬改革区群众自愿火化行为奖补等奖励政策。
四、切实加强推动殡葬改革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作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党风政风建设的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要加强殡葬管理服务能力建设,保障工作需要;要把殡葬工作纳入当地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和“文明城市”创建等内容。
(二)明确部门职责。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要注意掌握党员、干部治丧情况,加强教育管理,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在办理丧事活动中的违纪行为;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殡葬设施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规划,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鼓励殡葬改革的服务收费机制,严肃查处殡葬服务单位违规收费行为;宣传、文明办等部门要做好殡葬改革宣传引导工作,将殡葬工作纳入文明单位创建内容;城市管理部门要坚决制止城区违规搭棚治丧等行为;公安部门要依法查处办理丧事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要加大对乱埋乱葬、毁田毁林造坟等行为的治理;财政部门要根据殡葬事业发展需要合理安排资金,引导建立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多元投入机制,加强殡葬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民族宗教部门要规范寺庙、宗教人士的丧葬活动,严格按照殡葬法规开展追思、亡灵超度等哀悼活动;卫生部门要规范住院死亡人员遗体处理程序,配合殡葬管理部门做好遗体管理和接运;质监、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对丧葬用品制造和销售的监督管理,对虚假宣传和炒买炒卖墓穴、骨灰存放格位,不凭死亡证明和火化证明预售等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环保部门要加大对殡葬服务单位环保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推进生态环保殡葬;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监督殡葬服务等职能,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制止乱埋乱葬,加强殡葬服务市场监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基层党组织、村(居)委会以及红白理事会、老年人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广泛动员群众积极参与殡葬改革。
(三)大力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传播手段,深入宣传殡葬法规政策,普及科学知识,倡导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移风易俗的殡葬新风尚。大力宣传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先进典型,传播正能量。充分发挥媒体监督作用,曝光负面案例, 努力营造有利于殡葬改革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