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审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
29.02.2016 12:19
本文来源: 法院网
那个哭泣的孩子,叫做小雯(化名),13岁。她手里拿着的,是一张起诉状,她是来起诉她的爸爸的。手写的诉状上,笔迹尚且稚嫩,但她含着泪的眼睛里却异常坚定。“我想继续读书,我想要我爸爸,支付抚养费……” 近日,双牌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抚养费纠纷。
小雯诉称,妈妈与爸爸于2001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登记结婚。2002年9月1日,小雯出生了。但她的出生并没给这个家庭带来预想之中的快乐。受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小雯爸爸认为这个二女儿(其与前妻生有一女)不能传宗接代,一个女孩终究是要嫁出去的,对小雯并不十分亲近,夫妻间也开始发生争吵。2012年9月,小雯爸爸起诉要求与小雯妈妈离婚,但又不愿支付小雯的抚养费以及小雯妈妈的扶养费。出于对于未成年人及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法院多次调解,却没能达成一致意见,小雯爸爸随即以“自行协商”为由撤诉。
婚没有离成,但小雯爸爸却也没有履行身为一个丈夫和父亲的责任,他擅自离家,对小雯母女不闻不问,也拒绝支付任何生活费用。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内,小雯和失业下岗又身患疾病的妈妈,依靠妈妈打零工和借债度日。随着物价飞涨,小雯又开始读初中,读书及生活费用的开支逐渐提高,小雯妈妈一个人已经无力承担。
这期间,小雯几次找到爸爸,希望爸爸能帮帮自己,但却以失望告终。无奈之下,小雯只能将爸爸诉至法院,希望法院判决爸爸向自己支付抚养费直至自己年满18周岁为止。
双牌法院立案庭的法官警立即接待了小雯和陪同前来的小雯外婆,考虑到小雯是未成年人,且家庭困难,在预交诉讼费时,立案庭法官帮助小雯办理了诉讼费免交手续,在院长的批准之下,诉讼费用全部免交,以确保小雯诉权得以实现。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认为本案原告系未成年人,且被告长时间不履行抚养义务,法院必须依法严格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过多方走访,法官多次约谈了小雯父母,一方面给当事人讲解关于抚养费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从维护妇女儿童权利角度出发进行阐释,告知被告其行为不仅会受到社会的谴责,还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经过法官讲案释法,分析当事人当前情况,权衡再三的小雯父母最终决定协议离婚。开庭当日,小雯并没有出现在法庭上,小雯妈妈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替她出庭。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小雯父亲自愿从当月至小雯成年有独立生活能力之日止,每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含生活费、教育费、健康保险费)人民币1000元,由小雯爸爸每月从工资账户中直接拨付到小雯的银行卡当中。
庭审结束时,审判庭内一阵沉默。这场官司,没有赢家。对簿公堂的两方,他们曾经是一家人,也曾有过和睦欢笑,也曾一同畅想和期盼过美好的未来,而现在却只能以这样的方式彼此沉默着。而那个未出庭的孩子,承受着最大的伤害,而这一切,却并不是她的错。爱情可能会逝去,婚姻也可以结束,但为人父母的责任和义务却是不容推卸和逃避的。
法官说法: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我国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目前我国已形成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体系涉及到家庭、学校、 社会、司法等四大领域,这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 、《继承法》、《刑法》等许多法律法规特别条款中都有所体现。本案中所涉及的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其实,针对于父母没有离婚期间,孩子的抚养费的问题,我国法律也作出了相关规定,根据2011年8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解释明确了在夫妻未离婚的情况下,也是可以起诉要求支付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抚养费。 来源:双牌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9.02.2016 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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