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检察院提请抗诉成功一起合同纠纷案

24.11.2016  19:01

  日前,双峰县检察院提请抗诉的一起合同纠纷案,经双峰县法院再审获改判。

  具体的事情还要从5年前说起。2011年10月19日,成某与其妻子刘某向李某借款,担保人为某投资担保公司,三方订立了借贷担保合同。10月20日,成某、刘某、肖某与该公司订立了抵押反担保协议,当天,反担保人肖某与该公司也签订抵押反担保协议。

  合同签署完毕后,李某按约定借款给成某、刘某80万。借款期满后,成某、刘某却并未如约还款。2013年8月至9月间,投资担保公司向李某代偿了本金和利息100万余元。此后,投资担保公司要求成某、刘某、肖某偿还借款本息,但成某、刘某、肖某并未履行。该公司将三人诉至双峰县法院,双峰县法院一审判决成某、刘某承担偿还责任,肖某不承担任何偿还责任。

  投资担保公司不服法院判决,向双峰县法院申请再审。2015年9月8日,因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该公司向双峰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在认真听取了该公司的意见后,检察院民行科干警调取了相关的案卷材料进行审查。经过多方调查核实,承办干警认为,该案最主要的争议焦点是担保人肖某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赔偿责任,而根据《中华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二款、《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肖某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赔偿责任。此外,该投资担保公司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时,提交了一份其与肖某于2011年10月20日签订的抵押反担保协议,在一审时该公司并未提供此份协议。

  据此,2015年11月16日,双峰县检察院向娄底市检察院提请抗诉。娄底市检察院采纳了提抗意见,并于2016年2月24日向娄底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娄底市中级法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裁定,指令双峰县法院再审,近日,双峰县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中第三项“驳回该公司要求被告肖某承担清偿借款本金、利息、担保费的诉讼请求”。

  双峰县检察院检察官通过不懈努力还原案件事实,对本案进行依法监督,不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树立了检察机关的权威形象,有力提升了司法公信力,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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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编: 江世炎       审核: 曹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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