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县法院:审理一起金融借贷合同纠纷案

06.12.2016  22:44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近日,株洲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某银行与孙某、林某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由被告林某在所继承其父亲的遗产范围内清偿其父亲所欠原告某银行借款本息12万余元及利息3万余元;被告孙某对其丈夫(已故)所欠某银行的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某银行对借款人(已故)提供的抵押财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借款人(已故)与被告孙某系夫妻关系,被告林某系借款人之子。2011年4月12日,借款人向原告借款12万,并将私有房产抵押给原告。双方于借款当天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被告孙某在承诺书上签字确认,表示对借款人的该笔借款知情并愿意承担偿还责任。2012年借款人因病去世,之前偿还了部分借款利息,尚欠借款本金12万余元及利息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某银行与借款人订立的借款合同、贷款借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借款后,借款人应清偿所欠原告贷款本息,借款人因病死亡,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被告孙某、林某是借款人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价值为限,本案被告孙某、林某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所欠原告贷款本息。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借款人所欠原告贷款本息系与被告孙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被告孙某应负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对抵押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株洲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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